共享经济中的押金不能共享

发布时间: 2017-11-17 10:36:24 |来源: 新京报 | 朱巍 |责任编辑: 沈晔

 

押金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不是企业资产,因此不能算是破产财产,应该在平台破产清算前取回。

最近,媒体爆出小蓝和酷骑等单车平台用户退押金难,引发了公众对共享经济押金问题的强烈关注。共享单车市场竞争进入到下半场,企业竞争优胜劣汰是大势所趋。但是,消费者却因缴纳的押金被“捆绑”在经营不善者的身上,因企业倒闭蒙受损害,这却是始料未及之事。

之所以称企业倒闭时消费者押金无法回收的事情为“始料未及”,就是因为这本是不应该发生的事情。交通部等十部委出台的共享单车新政中明确规定,押金应该“即租即押,即退即还”,平台不能擅自使用用户押金形成“资金池”,既不能以押金“沉淀”或从事金融服务获利,也不能将押金与自有资金混同。

这样的立法初衷就是为了防止有朝一日共享单车平台经营不善,消费者的押金跟着打水漂。现在小蓝和酷骑平台曝光出来的押金难退,恰巧证明共享单车平台已经用各种方式挪用了本属于消费者的押金,相关监管并没有落实到位。

按照工商总局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拒不退还押金的企业,要承担包括高额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在内的严惩。这样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但为何还是会出现挪用押金的情况?

原因很简单,就是涉事企业已经因经营不善破产或倒闭,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对其意义早已不大。需要反思的是,立法若仅侧重于事后处罚,忽视事前和事中监管的话,必然会发生亡羊补牢为时已晚的后果。

其实,交通部的共享单车新政中规定得很清楚,用户押金与预付款应由第三方进行监管,平台需要与开户行合作开设监管账户,交通管理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对押金也有负责监管的责任。事实证明,仅有写到纸面上的规定远远不够,多起事件中经营不善的平台没有与任何银行有过监管账户的合作,直到挪用押金的窟窿无法弥补,纸包不住火时,消费者才最后得知押金化为乌有。可见,共享经济虽然是“风口”,受到资本热捧,不过,市场经济的底线是法治经济,缺乏政府有效的依法监管,仅靠市场的优胜劣汰是远远不够的。

已经曝光出来的单车平台押金亏空问题,仅是共享经济整体量级中的一小部分,押金和预付款的资金安全必须是共享经济发展的关键点。消费者的押金所有权是用户本人,独立于企业自有资金,这部分钱不能形成资金池,既不能投资,更不能挪用。

共享经济平台必须严格履行押金和预付款交给第三方银行监管的法定义务,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不属于市场自由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建立全方位的监控体制,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只有举一反三,防微杜渐,才能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至于小蓝和酷骑单车平台引发的退押金难事件,恐怕难以依靠消费者个体力量完成押金追讨。消协组织应该代表消费者依法履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必须明确,押金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不是企业资产,因此不能算是破产财产,应该在平台破产清算前取回。已经被挪用押金无法取回的,按照消费者权益倾向保护原则,押金预付款等资金应进入到获偿第一顺位,在其他债务清偿前和行政处罚缴纳前,必须先完成对消费者的退款责任。□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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