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个人隐私,加速政务公开标准化

发布时间: 2017-11-15 09:05:55 |来源:新京报 |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 孟君君

 

正在修订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妨有针对性地强化与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明晰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边界,并对相关责任作出明确界定。

个人电话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以“公示”的方式,出现在政府部门官方网站上,可任意下载获取。

连日来,多地政府官网频现个人信息等隐私泄露的情况,引发舆论关注。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安徽合肥、铜陵,江西景德镇、宜春等地的基层政府官方网站,一些由官方主动公开的文件材料中,出现不少个人隐私信息。

在低保发放、保障房分配等涉及公共资源划分的事项中,政府网站公布必要的个人信息,以保障公平公正,这是很正常的。但是,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这些个人核心信息,不作任何隐匿完全公开,显然就与个人隐私保护,形成冲突,形成“过度”公开。事实上,很多时候,将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隐去,不公布个人电话,并不影响公开信息的有效性。

此类现象经由媒体披露后,一些涉事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也坦言,确实存在失误和过错,不少官网也陆续进行了改正。然而,从全国范围来看,类似现象屡屡出现,就很难说只是个别工作人员的偶然性失误,而更像是一种比较普遍的“行为偏差”。

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种公共行为,却突破个人信息保护的底线,可谓兹事体大。可不少官网对信息泄露一事基本处于一种“不自知”的状态,甚至在被舆论关注前,都不觉得有问题,这其实才是最大的问题。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发布信息,本有两道前置关卡:一是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要事先征求第三方当事人或权利主体的意见;二是,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从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距今已过去近10年。但泄露个人隐私的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仍屡屡出现,则提醒我们,让政府信息公开从惯性走向规范、标准、专业化,已刻不容缓。过去近10年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外部环境,已发生深刻变化。一方面,相较于十年前,当前基层政府承担的信息收集、公开工作越来越多,一旦政府部门隐私保护意识和相应的保护机制建设不能同步,势必增加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另一方面,虽然社会的信息公开诉求越来越高,但隐私观念也有了整体提升,且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后果也更严重。

有专家指出,现有的信息公开条例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较为空洞,缺乏明确性,是导致类似失范操作和问责难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实践当中,也往往出现过分保障知情权而对隐私权保护欠缺的状况。鉴于这些现实,正在修订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妨有针对性地强化与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明晰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边界,并对相关责任作出明确界定。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其中提出,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公开标准,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依据以及应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要素,汇总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希望这样的试点能够加速基层政务公开的标准化建设步伐,助推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正面示范。(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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