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劝阻吸烟的人赔钱,说不过去

发布时间: 2017-11-06 09:09:54 |来源:新京报 | 作者:金泽刚 |责任编辑: 孟君君

 

冯某在电梯里面抽烟且不听劝阻,具有明显过错,让劝阻的人对他的死负有责任,难以服众。

据报道,2017年5月2日,医生杨君进电梯准备外出时,发现一名老人冯某正在抽烟,电梯内烟味很浓,出于职业敏感,他便劝冯某不要抽烟,但冯某似乎觉得伤了自尊,与杨君争吵了起来,冯某因心脏病发作去世。后冯某家属将杨君告到了法院,请求40万余元的民事赔偿。

不久前,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杨君的行为与冯某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冯某确实是在与被告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法律规定,法院酌定杨君向冯某家属补偿1.5万元。但冯某家属对此结果不满意,发起上诉。11月1日,该案二审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审判庭开庭,并未当庭宣判。

对于吸烟,每个人可能有不同的反应,但吸烟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已众所周知,世界各国对吸烟的限制也越来越严。“公共场所禁烟”更是成了人们基本的生活常识。但在我们身边,总还有些人继续我行我素,完全不顾及旁人吸二手烟的受害感。而依照法律,任何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何况,在公共场所不能吸烟是每个公民应该遵守的义务。

案中死者冯某在电梯里抽烟的行为无疑危害到了杨君的身体健康权利,杨君有权依法对冯某进行劝阻,且杨君对冯某有心脏病的事实并不知晓。

此情确如判决所言,被告杨君的行为与冯某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冯某的死对杨君来说属于意外事件,杨君不需要对此负责。然而,判决随后的理由就偏离了正轨,即虽然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但本案冯某在电梯里面抽烟且不听劝阻,具有明显过错。

所以,这里能不能适用这一规定就值得商榷。况且,法律并不是说一遇到双方无过错的就必须分担责任,毕竟无过错时分担一定的损失只是例外,而非必然。司法裁判就是要界限分明,分清责任,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

生活中类似本案的情况其实并不少见。去年在河北廊坊一小区内,也发生过一起带着孩子回家的妇女,因在电梯里劝一名男子不要抽烟,引来该男子一顿暴打。视频曝光后,该男子遭到众多网友人肉搜索。今年暑假的一天,我带老人孩子在上海鲁迅公园门口一个餐厅吃饭,旁边也是一位老人连续抽烟,我上前劝阻时他置若罔闻,照旧抽烟和吃喝。我只好叫来警察,虽然制止了这位老人抽烟,但也没见给他罚款处理。现在,想起这个判决,我得庆幸自己愤怒的叫声没有引发杨君这样的意外。

司法具有基本的规则指引功能,不能让维护规则的人吃亏。在公共场所不能吸烟的规则之下,我们固然需要呼吁人们提高自身素质,更不能忘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教育警示效应。就拿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来说,若此判决生效,以后还有谁人敢在公共场所劝阻他人吸烟呢?(作者金泽刚为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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