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者职业禁入,还缺中国的“梅根法案”

发布时间: 2017-08-30 09:09:47 |来源:新京报 | 徐明轩 |责任编辑: 孟君君

 

目前在缺乏成文法授权的情况下,类似上海这样的试点会遭遇合法性质疑。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启动了“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工作”,意在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限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关系的工作。

这一司法措施在赢得喝彩声的同时,也遭遇了一定的质疑: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从业禁止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而闵行区事实上搞成了“终身禁入”。闵行区检察院回应称,“并非‘禁止从业’”,是限制从业。

实事求是地说,上海闵行区的这一司法措施,因为是“试点”,的确与现行法律有“不合榫卯”的地方。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从业禁止”规定,作为“非刑罚处罚措施”:“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闵行区的限制措施,一来把对象扩大到了“强奸、猥亵儿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相关犯罪人员;二来也突破了三到五年的期限。

事实上,这次闵行区对性侵犯罪者实施“职业限入”机制,更像是跨行业的公约,由闵行区检察院牵头,与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会签了《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试行)》,其中要求,对于闵行区相关主管单位在招录人员时,要严格查询比对黑名单信息库。

应该看到,目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熟人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公众也在呼吁要对未成年人构建足够强大的防火墙。有很多人主张引进美国的《梅根法案》等措施,对性侵儿童者做出特殊预防。1994年,美国的7岁小女孩梅根被绑架、奸杀,震惊全国,之后美国就推出著名的《梅根法案》:政府通过公众网站、报纸、宣传手册或其他的形式,把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和犯罪事实等告知社区的居民。

去年浙江慈溪市检察院就曾牵头出台措施,对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实施信息公开。当时也曾引发社会争议。就有法学家认为,对于性侵儿童的罪犯已经服刑,再对个人信息公开披露、禁入,无异于“一罪二罚”。

必须看到,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性安全,对于性侵者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核对)、行业禁入,是民众的强烈立法诉求,也有很多国家的成熟经验。但是,目前在缺乏成文法授权的情况下,类似上海、慈溪这样的试点都可能遭遇合法性质疑。当务之急,中国版的“梅根法案”应该早日出台,依法构筑未成年人性保护的防火墙。(徐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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