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强化民商案件调解 化解矛盾

发布时间: 2017-08-25 16:28:39 |来源:中国网 | 刁广才 |责任编辑: 孟君君

 

中国网8月24日电(刁广才)8月24日,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金锋向新闻媒体通报了哈铁两级法院“强化民商案件调解,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情况,民事审判庭庭长滕大伟公布了3起典型案例。会议由中院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郭云祥主持。

近年来,哈铁两级法院认真贯彻最高法院提出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司法原则,把调解作为与判决同等重要的司法手段,运用到司法的过程中,积极探索推行“全员调解、全程调解、全面调解”的工作模式,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哈铁两级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结案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

树立正确调解理念,推进高效调解模式的构建。只有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才能保持正确的工作方向和方法。为此,哈铁两级法院把是否做到“案结事了”作为衡量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标准,把调解能力作为衡量法官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使“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的观念成为两级法院共识。树立先行调解的理念,按照新民事诉讼法对这一理念的设计,收案后首先判断案件是否适宜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基础上,有调解可能的力争调解结案,没有调解可能的及时开庭裁判。坚持这一理念,在民商事审判中,将调解作为与裁判同等重要的司法手段,充分发挥其化解矛盾的优越性,并将其作为化解纠纷的首选方式,运用到司法的全过程。树立自愿调解、合法调解的理念,严把司法调解工作的法定条件和实质条件。对原本有调解意愿的当事人,积极促成调解;对排斥调解的当事人进行释法引导,促使其产生调解意愿,诚心接受调解。同时防止强迫调解和违心接受调解。在调解工作过程中,始终坚持合法调解,在尊重当事人的合意选择和诚信公平的基础上,确保调解的范围、时限、程序、结果等于法有据。树立优质调解的理念,综合运用多种渠道、手段、方式、力量调处矛盾纠纷,提高调解质量,力求良好效果,实现案结事了。既在数量上注重调解结案率,更在质量上注重自动履行率。

调动审判人员积极性,推进全员调解。由于案件难易程度、当事人心理等因素差异,有些案件的调解非主审法官一人所能完成。因此,哈铁两级法院提倡,对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深入挖掘人力资源,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把调解工作的主体从主审法官拓展到合议庭、审判长、庭领导、主管院领导,形成整体合力;引导广大法官认清调解意义,端正调解理念,充分调动法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从各自职责出发,利用各自优势,发挥各自作用;主审法官发挥最了解案情的优势主导调解,审判长发挥控制审判让当事人重视的优势跟踪参与,院庭长发挥更能令当事人信服的优势择机出面,人民陪审员发挥最熟悉社情民意、亲和力强的优势参与协调,全员推进调解工作。通过共同努力,哈铁两级法院近年通过调解圆满解决了一批当事人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

增强诉讼各阶段调解措施的针对性,推进全程调解。为了不漏掉彻底化解矛盾的机会,将调解工作贯穿立案到裁判、庭审前至庭审后的各个环节,使调解结合案件事实发现层层衔接、环环相扣,覆盖诉讼全过程。根据诉讼各环节所要解决问题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调解措施、策略和方案。在庭审前,通过审阅诉讼材料,积极宣讲法律规定、提示诉讼风险、降低对抗情绪、引导自行和解、增强当事人对法律、法院、法官的信任;庭审中,查清案件事实、理清争议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摸清双方底线,掌握调解主动权,通过分析案情和释法析理,增强调解方案的针对性、说理性和操作性,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庭审后,以衡量利弊为着力点,引导当事人认清裁判结局,放弃不合理诉求,趋利避害,理性选择调解方案。

准确把握案件调解规律,推进全面调解。注重遵循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遵从当事人意愿,注意甄别不同类型案件特点,准确把握调解案件的基础和条件,全面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把调解运用到民商事审判工作中法律允许的各个领域、各类案件。民商事司法审判实践中,部分案件当事人调解愿望强烈,调解的基础和条件成熟,易于达成调解,但是部分案件当事人虽有调解意愿但碍于不合理期望、对立情绪、怀疑态度等各种因素,难以提出合理方案或者达成调解协议,鉴于此,哈铁两级法院探索把握不同案件调解规律,积极推进民商事案件全面调解。对不服一审裁判的案件,利用当事人意愿在二审中继续开展调解工作,必要时可以由一审法院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进行调解工作;对情况复杂、影响重大、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要审慎采取诉讼强制措施,多做说服引导工作;对当事人是弱势群体,存在生活现实困难的,注重采取多样化的措施予以适当救助,最大限度缓和矛盾。

附案例:

案例1

哈尔滨市香坊区某煤炭经销部诉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宾西铁路有限公司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哈尔滨铁路局因整合货运运力,要求对包括哈尔滨市香坊区某煤炭经销部(以下简称煤炭经销部)在内的共104条铁路专用线进行拆除。按哈尔滨铁路局上述要求,哈尔滨宾西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宾西铁路公司)在成高子站改建工程中施工。2010年8月,宾西铁路公司将煤炭经销部铁路专用线相关设备拆除。此后,煤炭经销部就恢复铁路专用线事宜与哈尔滨铁路局、宾西铁路公司进行了多次磋商,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5月,该煤炭经销部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依据铁路专用线恢复费用的司法鉴定结论判令哈尔滨铁路局及宾西铁路公司连带赔偿恢复专用线费用272.41万元。哈尔滨铁路局及宾西铁路公司均不服,认为鉴定意见存在多处错误、恢复费用过高,同时认为该专用线完全能够恢复原状,一审法院不应判令给付恢复费用,共同上诉至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法院调解过程】

二审为查清案件事实,合议庭组织两次现场勘查及三次开庭审理,并准许专家辅助人针对鉴定结论提出相应意见。经查,该鉴定意见在程序、内容及依据方面均存在多处瑕疵,鉴定机构在限期内亦未能就相关问题给予答复。合议庭认为,该案存在发回重审进行重新鉴定的可能性,若发回重审易导致企业损失的扩大,增加其诉累。鉴于此,合议庭、院领导高度重视,决定应先行全力做好调解工作,并制定了周密的调解方案。调解中,合议庭多次组织当事人商谈恢复费用,但由于当事人相互推诿责任,不积极参与调解,使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考虑本案复杂情况,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领导靠前指挥,亲自与涉诉企业领导进行协调、沟通,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向当事人分析利弊,增强了当事人的信任感。在院领导及合议庭的共同努力下,三方当事人均作出让步,煤炭经销部降低了赔偿数额的要求,哈尔滨铁路局及宾西铁路公司则同意在恢复涉案专用线的同时对煤炭经销部的经营损失给予相应补偿,最终,三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调解意义及效果】

铁路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后,铁路企业把深入推进货运改革作为加快铁路走向市场、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但因历史原因,铁路一直沿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货运组织方式,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因为改革也会导致与其他企业的各类纠纷。如何正确、恰当的调处好这些纠纷,尽量平衡各方利益,既要保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企业间因矛盾纠纷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要充分发挥好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本案即是在哈尔滨铁路局整合运力背景下发生的在新建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接轨过程中,同铁路专用线所属企业之间的侵权纠纷。就本案而言,通过调解的方式圆满解决纠纷,具有典型意义:一是解决实际问题,彻底化解矛盾纠纷。二是服务大局,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新思路。三是贯彻能动司法审判原则,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案例2

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诉陈某某、黄某追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黄某系夫妻关系。陈某某挂靠于佳木斯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世纪房产公司)名下,世纪房产公司为佳木斯鸿基工程公司(简称鸿基工程公司)全额出资开办的子公司。陈某某以世纪房产公司名义在佳木斯市汤原县进行“东湖城”小区项目开发建设。2012年12月24日,汤原县东城区指挥部对鸿基工程公司发出抵(扣)款通知,扣划陈某某应支付的、鸿基工程公司账上款项3127569元。后鸿基工程公司与陈某某、黄某签订了分期还款计划书,确定陈某某、黄某欠鸿基工程公司3127569元。2015年12月2日,鸿基工程公司为保证债权实现,与陈某某、黄某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鸿基工程公司向佳木斯铁路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某某、黄某偿还欠款3127569元及利息。

【法院调解过程】

为妥善解决纷争,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一是查清案件事实,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法庭审理,梳理出案件事实的基本脉络,归纳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二是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诉讼底线,通过与当事人电话沟通、交流,采取换位思考方法,分别为双方分析案情,剖析过错与责任,阐明双方的业务合作关系,要从生意往来的长远利益

案例3

张某某、孙某诉哈尔滨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5日18时51分,孙某某(系原告张某某之夫,孙某之父)在西佳木斯站至莲江口站间途经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被正在运行的货运列车碰撞死亡。张某某、孙某多次与哈尔滨铁路局协商未果,故诉至佳木斯铁路法院。请求:判令哈尔滨铁路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9250元。

【法院调解过程】

本案是一起火车机车与行人发生碰撞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集体研究,确定了从查清案件事实入手,在法律限定的赔偿比例范围内,最大限度平衡受害人和铁路企业的利益关系,力争调解结案的工作思路。一是查清案件事实,本案中哈尔滨铁路局履行的安全防护、警示义务是否充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法官通过走访调查、实地勘察等方式进一步确认事发线路未能全部封闭、行人可以穿行的事实。二是准确定位调解工作的切入点,在确定哈尔滨铁路局存在安全防护过错的前提下,及时与哈尔滨铁路局在本案中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等事项进行沟通。三是从法理、情理、及时赔偿到位的角度做受害人家属的调解工作。使张某某、孙某认识到受害人自身的相应过错,向受害人家属耐心细致地讲解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此类赔偿的相关规定,让当事人清楚调解能够一次性赔偿的益处,并作出让步。在法官主持下,与当事人又经过几次面对面及背对背调解,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哈尔滨铁路局一次性给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6万元。

【法院调解意义及效果】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哈尔滨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每年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很大比例。

此类案件的特点是:当事人矛盾突出,相互之间沟通不畅,和解难度大。简单判决容易造成缠诉上访,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哈铁两级法院将此类案件作为调解结案重点案件。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得以解决,避免了当事人因不服判决结果上诉,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通过调解让铁路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利于铁路运营部门更好地树立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旅客和附近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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