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天价鉴定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 2017-07-04 09:35:54 |来源: 新京报 | 作者:欧阳晨雨 |责任编辑: 君君

 

司法鉴定收费应排除“市场化”,却也不能完全推给“权力”。对这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服务定价,还应依照《价格法》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民众意见,如此才会更好地防止“天价鉴定费”出现。

据司法部消息,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国31个省(区、市)已全部制定出台新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2015年6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总体部署要求,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将司法鉴定收费定价权限,从中央部委下放到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并要求各地尽快制定出台本地收费标准。两年磨一剑,这项“基础工程”终于竣工了。

各地新标准的出炉,是对之前统管模式的“扬弃”。根据《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2009年由发改委和司法部共同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为这项收费标准提供了一个“基准价”,虽对规范收费不无好处,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并未能“贴切”地体现出来。特别是对一些欠发达地区,“一刀切”的价格标准,仍有偏高之嫌。

各地新标准的出炉,更是对“天价鉴定费”的棒喝。这些年,诸如“笔迹、指纹、印章3项鉴定费用共计172800元”、“2万元费用鉴定了一只价值不到2万的玉镯”等“天价收费”事件频仍,不但违背了广大民众的基本认识,也在不同程度上戕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视“天价鉴定费”的出现,又与机械执行原《办法》第8条“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不可分割。

与之前的收费规定相比,多地并未否定第8条,而是加入“限定条件”。如河北省规定,“物证类中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涉及财产案件的”,“收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北京市则规定,对“疑难书写检材”、“印刷文件”、“印章印文”,按件数最高收费不超过1500元、5000元和2000元等。通过设定“价格天花板”,更有利于防止司法鉴定收费任性地“水涨船高”。

审视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这场“改革”,在权力下放的同时,仍坚持了“政府主导”。这是因为,司法鉴定属于服务范畴,却有别于一般服务。因为对当事人而言,司法鉴定属于“必选项”,由此决定了这种服务定价,不能“一股脑”推向市场,任由鉴定机构“自定”,否则就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而影响诉讼。而我国《价格法》也规定,对于“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这也是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拒绝“市场化”的法律依据。

或许有声音认为,“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无视价值规律这根指挥棒,将收费标准“钉死”,不利于体现鉴定人员的能力和价值,激发他们从事鉴定工作的积极性。但是,实践中亦有“破解之法”,通过设定浮动标准的形式,给予鉴定机构适当的“定价空间”;定期调整收费标准,用最新“版本”体现收费合理性,即便是地方政府“计划”,也能避免走进“死胡同”。

当然,司法鉴定收费应排除“市场化”,却也不能完全推给“权力”。对这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服务定价,还应依照《价格法》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民众意见,如此才会更好地防止“天价鉴定费”出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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