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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发委公布10起涉旅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 2017-06-22 16:45:26   |  来源: 七彩云南   |   作者:李明   |  责任编辑: 黄俊飞

 

22日,记者从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获悉,自4月15日《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以下简称22条措施)施行以来,云南省各级相关部门集中力量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全省共查处涉旅案件276起,行政处罚罚款206.02万元。

据介绍,查处的276起涉旅案件中,旅游部门查处107起,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1起,吊销、暂扣导游证2起,责令企业整改27家,处罚旅游从业人员55人,行政处罚罚款118.13万元;公安部门查处32起,刑事拘留16人,行政拘留18人,行政处罚罚款1.72万元;工商部门查处21起,取缔无照经营行为6起,责令企业整改6家,行政处罚罚款74.84万元;税务部门查处86起,查补税款42.34万元,收缴滞纳金2.42万元,行政处罚罚款2.01万元;交通部门查处17起,行政处罚罚款6.7万元;食药监部门查处5起,行政处罚罚款2.62万元;法院调处8起,结案标的金额144.94万元。

从行政区域划分来看,旅游热点地区涉旅案件查处占了全省的90.21%。其中:丽江市查处129起,占全省案件查处的46.74%;昆明市查处49起,占全省案件查处的17.75%;西双版纳州查处40起,占全省案件查处的14.49%;大理州查处11起,占全省案件查处的3.99%;迪庆州查处8起,占全省案件查处的2.90%;德宏州查处7起,占全省案件查处的2.54%;保山市查处5起,占全省案件查处的 1.81%;其余州市共查处27起,占全省案件查处的9.79%。

当日,云南省旅发委还在查办的276起涉旅案件中选取了10起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一)旅行社指定购物场所案。2017年6月1日,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昆明瑞诺旅行社有限公司在运营旅游团队中,涉嫌指定购物场所。经查,昆明瑞诺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接待散拼团刘某某、王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一行22名游客过程中,指定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青鸟景区内部购物场所购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给予昆明瑞诺旅行社有限公司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带团进店购物案。2017年6月15日,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暗访时,发现丽江黑白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一旅游团队,由委派的导游李某某带团队游客进入大理古城大理宝藏玉器店进行购物。经查,丽江黑白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导游出团单上有大理宝藏的行程安排,且导游李某某在旅游行程中,带团进入大理宝藏玉器店进行购物,违反了《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大理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决定给予丽江黑白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导游李某某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并责成大理市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税务、公安、物价、旅游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对大理宝藏玉器店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2017年4月28日,大理市旅游综合执法稽查大队在旅游市场综合整治中,发现大理永丰客栈涉嫌招徕游客。经查,大理永丰客栈招徕游客,并使用无资质车辆,组织游客参加旅游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大理市旅游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给予大理永丰客栈承包人田某某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2017年4月18日,根据游客投诉,丽江市旅游稽查支队对丽江涵密金旅行社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无旅行社经营许可擅自经营旅游业务。经查,丽江涵密金旅行社有限公司以及公司负责人和某某,在没有获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开展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丽江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给予丽江涵密金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丽江涵密金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和某某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导游擅自更改旅游行程案。2017年4月27日,瑞丽市在联合执法中,发现昆明天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杨某存在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行为。经查,昆明天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杨某在接待团队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瑞丽市旅游局给予导游杨某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导游持刀威胁旅游执法人员案。2017年5月18日,丽江市旅游稽查支队和旅游执法巡逻队在观音峡景区进行例行检查时,在景区内“茶马互市”黄龙玉卖场内发现一名疑似带团导游人员,便主动上前询问该名男子是否为带团导游,该男子称自己不是导游人员。执法人员继续对其进行询问,经劝说后,该男子出示了导游证和行程单。随后执法人员欲对其暂扣导游证和行程单作进一步调查取证时,该男子拒不配合,态度蛮横,言辞激烈,并随手从景区停车场附近小吃摊拿起一把菜刀,持刀与执法人员对峙。对峙过程中,巡逻队旅游警察联系了属地派出所,并同时劝说该男子配合执法检查。经查,张某某是昆明天言国际旅行社委派导游,导游证号为D-5301-01067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对张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理决定,丽江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并做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七)私家车司机打伤游客案。2017年5月22日,古城公安分局接到游客霍某某报警,称云PJ8683私家车,非法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私家车主强买强卖、“寻衅滋事”,并与霍某某及其同伴发生冲突。经查,2017年5月22日13时10分,游客霍某某及其同伴在丽江三义机场搭乘欧某某驾驶的云PJ8683私家车前往丽江城区。车辆行至中途,司机欧某某因车费与霍某某两人发生争执,于是要求霍某某两人下车,但其两人因害怕不敢下车,车辆行至七河变电站附近,欧某某邀约其丈夫鄢某某及和某某与霍某某两人进行交涉,交涉过程中霍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鄢某某试图抢夺霍某某的手机制止其报警,与霍某某发生冲突。公安机关按照“强买强卖”和“寻衅滋事”两项事由对涉案司机欧某某,及其丈夫鄢某某等相关人员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处,涉事司机与霍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霍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胎儿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共计11万元。公安机关对涉案司机欧某某、及其丈夫鄢某某等3人向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报捕。

(八)冒充旅行社工作人员及导游诈骗游客案。2017年4月27日,昆明市旅游警察支队接市局110指挥中心通报,有一团队游客一行10人在官渡区菊苑路恒都酒店被人冒充导游诈骗。接报后,旅游警察支队展开调查。经查,今年2月份开始,先后发生多起类似案件,均为同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所为。公安机关通过周密部署,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利用对旅游行业的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旅行社工作人员,采取到团队游客经常入住的酒店蹲守,待游客入住后,虚构事实,向游客收取电瓶车费、古城维护费等费用,先后在昆明市官渡区V8酒店、华德酒店、锦都酒店、香江酒店、蓝魅酒店、恒都酒店、福昇酒店、五华区荣浩酒店、文汇酒店诈骗游客57人,诈骗10160元现金,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九)李某旅游诈骗案。2017年5月12日,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吴井路派出所接宋某报案称:其6人于2017年2月23日与李某签订到意大利、希腊的旅游合同,并先后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支付给李某人民币344300元。合同约定旅游出行时间为2017年5月10日,但李某并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其出行,后其找李某要求退款,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接报后,昆明市公安局旅游警察支队和官渡分局吴井路派出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是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为宋某等6人办理出境旅游,并私刻“北京众信旅游公司”、“北京众信旅游公司昆明分公司”的公章,与被害人宋某等人签订虚假旅游合同,收取旅游费、押金等费用共计344300元。在不能安排宋某等人组团旅游后,拒绝将该笔费用退还。2017年6月19日,昆明市公安局旅游警察支队、官渡分局吴井路派出所依法对李某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2017年5月31日,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暗访中,发现丽江市古城区承古斋百货店涉嫌虚假抽奖、欺诈游客、不亮照或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并交由丽江市查处。经查,古城区承古斋百货店销售假冒银制品、假冒真金景泰蓝手镯的行为属于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且该店以散发宣传单、免费赠送小礼品吸引消费者进店,并以虚假宣传的方式诱导消费者抽奖后,要求消费者按照抽奖券上的打折数额购买店内玉石制品,属于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丽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古城区承古斋百货店没收假冒银制品122件、假冒真金景泰蓝手镯10个,罚款人民币3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15天的行政处罚。(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