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规民约不能对抗法律 出嫁女也可分得土地款

发布时间: 2016-12-26 15:50:50 |来源: 霍山法院 | 作者:董澍 |责任编辑: 沈晔

 

最近,户籍在霍山县与儿街镇大沙埂村山嘴组的张某,在接到霍山县人民法院东城法庭的民事判决时,喜泪而泣,奔波了三年多的承包土地款分配纠纷终于迎来了一个圆满的结果。

弱女子名叫张某户籍所在地为霍山县与儿街镇大沙埂村山嘴组,1995年4月出嫁,但户口一直未迁出,在婆家也未能分得承包土地,本人并一直在户籍所在地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过去每年均能按份足额上交山嘴组应交的农业税和各种费用。这样一直相安无事多年,没想到霍山县高速公路连接线从山嘴村民组穿过,霍山县与儿街镇工业集中区又占用了山嘴组的部分土地,山嘴组的土地发热了,现在山嘴组每个成员每年均能分得近上万元的土地款和土地租金,唯独没得张某的。张某多次到村、镇和当地司法所要求解决,均没得结果。2015年5月份,张某把霍山县与儿街镇大沙埂村山嘴组告上法庭,山嘴村民组在法庭拿出乡规民约,即本村民组规定:出嫁女每年3月15日之前出嫁的,当年及以后均不享有土地款分配收益;3月15日以后出嫁的,仅享有当年的份额,以后均不享有,因张某已于1995年嫁出本组外,故不应该享有。

霍山县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公民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有权将户口留在原籍,其户口未迁出前仍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张某虽出嫁外,但仍履行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且在现居住地未分得土地,其应当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权益,山嘴组将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出租获得租金后,应将租金平等地分配给具有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每个人。乡规民约不能对抗法律,故依法作出张某依法享有在户籍所在地即山嘴组内承包土地收益的各项权利的判决。


新闻热图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