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失职父母需要拿出行动

发布时间: 2016-09-30 11:24:05 |来源: 广州日报 | 作者:张涨 |责任编辑: 君君

 

据《都市快报》报道,近日杭州一名6岁男孩发烧请假在家,父母上班去了,负责照看的外婆看见男孩睡着就出门买菜,回家时却发现孩子已经从高楼坠下身亡。近年来,类似案例接连发生。在为儿童受到伤害而惋惜的同时,要不要追究监护人的相关责任,如何追究,也引来极大争议。

因为家长一时疏忽,造成的后果却可能是致命的。杭州这名男孩坠亡的案例,无疑相当具有代表性。两个月前,广州黄埔某小区也曾发生过一样的案例——一名4岁男童从23层坠亡,事发时小孩独自在家。除了坠亡,将孩子遗忘在车内也常常造成悲剧:2015年6月,湖南湘潭一父亲粗心把儿子锁在车内去谈业务,最终导致未满4岁的儿子死亡。在这样血淋淋的案例中,我们很难对监护缺位的责任视而不见。

我们常常探讨儿童安全问题,呼吁杜绝野泳、提升奶粉标准、关心儿童用品的质检结果,却往往忽视了监护失职才是造成儿童安全伤害的重要甚至首要原因,但真正对父母过失进行法律问责,却非常罕见。2012年,一名父亲将自己1岁多的女儿放在14层楼道窗台上致其不慎坠亡,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六年。先不说这起案件存在是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的特殊性,这样能公开追究失职监护人责任的案件还是太少太少。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但承担怎样的责任,谁来执行处罚却语焉不详;《刑法》中的遗弃罪和虐待罪在现实中同样面临执行难题。除非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往往都是自诉案件,很难想象孩子、配偶等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告自己的家庭成员。各地的地方法规,则存在问责偏软的问题。以《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为例,虽然规定不允许“将未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留在无人看护的场所或委托给无看管能力者看管”,但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监护人,仅仅处以“有关部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的“惩罚”。但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对父母过失进行问责乃家常便饭,将未成年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上都是犯罪行为,因此而遭到监禁或被剥夺监护权的父母大有人在。

另一方面,还是部分公众对于父母的监护责任认识不到位。很多人认为,在悲剧发生之后,监护人本身就是最大的受害者,况且他们也多是无心之过,这时候再追究他们的过失责任,于情难容。然而,孩子绝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公民。换个角度去想想,假如将孩子独自留在高楼上、将孩子遗忘在车里的是保姆、幼儿园老师等,相信没有人会同意免去对他们的问责。法律的公平执行,不该因人而异。追究父母过失的责任,在实践中或许是异常艰难的,但若放任不管,只会让更多家长放松神经,忽略了自己肩上沉甸甸的监护责任。

归根结底,支持对父母过失行为进行严格问责,目的并不是要惩罚这些疏忽的父母们。法律再怎样严惩,也严不过良心和生活对他们的惩罚。此举的关键,在于警醒和教育大多数父母,让他们意识到监护责任绝不仅是口头说说而已。一时糊涂,一个大意,就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为人父母应有这样的基本觉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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