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不容“赦” 帮你算算“醉驾”成本有多高
发布时间: 2016-04-07 15:17:55 | 来源: 六安新闻网 | | 责任编辑: 沈晔
2015年12月5日晚9时许,家住金安区三十铺镇的王某驾驶摩托车在市区皖西大道健康路段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检测,王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42.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3月23日,金安区法院对王某危险驾驶一案进行公开庭审,当庭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醉驾”案件处高发态势
记者了解到,2015年,金安区法院共审结“醉酒”类危险驾驶刑事犯罪案件81件81人,案件数量较上一年度增长了125%,“醉酒驾驶”呈现多发性趋势。
2015年3月,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因操作不慎,与相对方向李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导致两车损坏,李某及货车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后经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2mg/100ml。
2015年6月,吴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相对方向叶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经检测,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9mg/100ml。
2015年9月,陈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处被巡防民警查获,后经检测,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5mg/100ml。
2015年年末,舒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上3起案件的被告人醉酒后驾车上道路行驶,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陈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吴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全市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300余件,判处罪犯300余人,发挥刑罚的惩戒、教育功能,警示社会远离酒驾、拒绝酒驾。
营造声势 “醉”不容“赦”
“醉驾案件数量飙升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据金安法院刑庭庭长杨军介绍,从审结的案件上分析,“醉驾”案件有这样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肇事车辆类型上摩托车占多数,小汽车次之;二是被告人年龄、性别结构上,20岁-40岁的中青年占88.6%,绝大多数为男性;三是被查获时间上,多集中在晚上九点至次日凌晨之间。
杨军说,自今年年初开始,金安法院不断加大“醉酒”类危险驾驶刑事犯罪的惩治力度,对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60mg/100ml以上的醉酒驾驶行为以及醉酒后在人员密集区驾驶或逆向行驶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原则上判处实刑,不再适用缓刑;对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以及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事故有逃逸情节的被告人在法定刑从重处罚。目前,金安法院正利用庭审直播、公布典型案例、法院开放日活动等方式加大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集中宣传,营造惩治危险驾驶犯罪的强大声势。
霍邱县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2016年1月12日分别开展醉驾刑事案件集中审理活动,以简易程序分别集中审理7起、4起醉驾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判处1月至4月不等的拘役刑以及相应罚金。裕安区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开庭集中审理5起醉驾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判处1月至5月不等的拘役,并处罚金。
侥幸心理不可有
为依法审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打击危险驾驶刑事犯罪,统一量刑标准,依照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2015年11月,市法院就审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中的量刑问题出台指导意见,严惩醉驾行为。
《指导意见》明确了危险驾驶从重处罚的八种情节、基准刑和宣告刑、缓刑的适用情况以及罚金刑等问题。就醉驾刑事案件,《指导意见》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等情形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同时,明确醉驾酒精含量与量刑之间的关系,并严格缓刑适用条件,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6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2015年某日凌晨,被告人蔡某酒后驾车,行驶至六安市区大别山路与磨子潭路交叉口西侧好声音KTV路段处时,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后路人电话报警。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平桥派出所出警现场查处蔡某。经鉴定,蔡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1.49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裕安区法院审理了该起危险驾驶案件,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实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蔡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杨军说,大多数被告人都是初犯、偶犯,到案后悔恨不已,认罪态度非常好,只所以会犯糊涂,主要还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杨军也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侥幸心理不可有,醉驾成本高,对法律应心存敬畏。
新闻热图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