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证当天便吵闹 同居三天就找不到
发布时间: 2016-03-30 15:06:08 | 来源: 六安新闻网 | | 责任编辑: 君君
原告沈某与被告胡某于2014年农历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农历11月22日订婚。2015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2015年农历正月十六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领取结婚证的当天晚上,被告便因生活琐事和原告吵闹,次日离家出走,被告被原告找回后便将婆婆的部分财物砸毁,并要求与原告离婚。2015年农历正月十八,被告再次离家分居生活至今,后经村乡多次调解无效。原告遂于2015年12月5日起诉至霍邱县法院城郊法庭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返还彩礼8万元。
另查明:从订婚到结婚原告共给付被告彩礼现金合计65800元(其中订婚时给付现金20000元,购衣款10000元,结婚时给付现金30000元,开口费1000元,背亲费1000元,婚纱照付款3800元),另给付金戒指、金项链各一枚(现存原告处)及烟酒、糖果等礼品。被告陪嫁的物品有:彩电、空调、洗衣机、饮水机各一台,沙发、桌椅、茶具各一套,被子4床及其他日用品。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婚姻关系。由于婚前相处时间较短,无感情基础;婚后因性格不合,在同居生活十日内便为生活琐事发生夫妻矛盾,以致被告和原告吵闹、砸毁财物并离家出走、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原告婚前给付彩礼现金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被告应予酌情返还。被告的嫁妆系婚前个人财产,应归被告所有。最终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沈某与被告胡某离婚。二、被告胡某返还原告沈某彩礼款50000元。三、被告陪嫁的物品归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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