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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屋乞讨被狗咬伤 霍邱一八旬老人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 2016-03-30 15:04:29   |  来源: 六安新闻网   |   作者:刘洋   |  责任编辑: 君君

 

霍邱县一八旬老汉,进屋乞讨过程中被院内烈犬咬伤,屋主与老汉就责任划分各执一词。近日,霍邱法院依法对该纠纷作出判决。

2014年10月11日上午,原告郭某经过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当到被告潘某家推门乞讨时,被潘某室内用铁链拴在窗户上的狼狗咬伤。潘某获悉后立即帮郭某伤口进行了包扎,并给郭某400元医疗费叫其自己去治疗。但郭某没有去进行任何治疗。当晚20时许,郭某与其亲属一道到潘某家要钱治疗,双方发生了争吵并报警。经霍邱县公安局防暴大队调解,由郭某的女婿胡某带郭某去医治,费用以后另行结算。当夜,郭某被送到六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郭某的双上肢被狗咬伤,伤情严重。入院后,经手术,于半月后出院。合计住院14天,支出医疗费13746.12元。后郭某多次要求被告潘某对自身损害予以赔偿,事经公安机关多次调解未果,引发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第一时间与潘某取得联系,潘某也表示很委屈,称自家喂养的狗被常年拴在院中,当时曾告知原告,院里有狗,郭某不听劝告,仍推门入户,引发事故。

案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陈述意见。庭审后经合议庭评议,本案中,原告到被告家推门乞讨时被被告饲养的用铁链拴于室内窗户上的狼狗咬伤,事实清楚。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虽对饲养的狗在室内进行拴养,尽到了一定的管理责任,但由于其未举证证明原告有故意挑逗动物等过错行为,依法仍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在到被告家时轻率入户,疏于防范,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经法庭审核,郭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核定为16418.75元,由被告承担60%,即9851.25元,依法判决由被告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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