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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工商质监(市场监管)发布系统2015年度十大打假案件

发布时间: 2016-03-11 16:05:48   |  来源: 六安新闻网   |     |  责任编辑: 沈晔

 

1、六安市工商质监局查处卢××销售假冒白酒案。2015年10月19日,市工商质监局接到“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称其在我市发现有假冒“洋河”酒在销售。经调查了解,当事人卢××销售的白酒涉嫌商标侵权。市工商质监局于2015年10月19日对其销售的42度“洋河·海之蓝”白酒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对该批白酒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称其于2015年9月初从他人手中以每瓶100元的价格购入20件,共计120瓶“洋河·海之蓝”白酒,于2015年9月中旬以每件7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3件,共计18瓶,其余102瓶被我局依法查扣。当事人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六安市工商质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102瓶假冒白酒,罚款18300元的行政处罚。  

2、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冯××销售不合格化肥案。2015年3月26日,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冯××销售的“无限春”牌掺混肥料(BB肥)抽样送检。2015年4月7日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显示该样品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6吨“无限春”牌掺混肥料(BB肥),进价1560元/吨,销价1800元/吨,货值金额10800元,违法获利共14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1440元违法所得,罚款13500元的行政处罚。  

3、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侯××销售商标侵权插座、插头案。2015年1月5日,根据“公牛”注册商标持有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投诉举报,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六安市大别山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对被举报当事人门市部销售的“公牛”牌系列插座、插头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不能证明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涉嫌假冒。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2月9日在六安市场上(送货上门)以远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购进一批“公牛”牌系列插座(转换器)、插头,2015年1月5日经“公牛”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证明为假冒其公司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4924只侵权商品,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4、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彭××销售假冒手机案。2015年1月18日,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当事人彭××在霍邱销售假冒“苹果”系列手机。2015年1月27日,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彭××销售的手机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图形标识)的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苹果4S高仿手机56部,进价为150元/部,销售价格为200元/部;苹果5S高仿手机12部,进价为330元/部,销售价格为500元/部;苹果6高仿手机3部,进价为480元/部,销售价格为650元/部,涉案案值1915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71部侵权商品,处以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5、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15年7月28日,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六福集团有限公司投诉称当事人俞××销售的商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俞××于2015年5月底从曾××处接手其位于舒城县城关镇龙舒路的金银制品加工零售店,以“六福珠宝”名义从事玉器、银器零售活动。该店面门头招牌为“六福珠宝”标识、字样。另查:当事人未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自2015年5月底接手该玉器加工零售店至被查获时,经营额1000元,尚未获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清除侵权的商标标识、标签,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12888元的行政处罚。  

6、六安市工商质监局查处六安××医院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2015年3月30日,市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虚假宣传行为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经查,2015年1月,当事人设计、制作网页内容,委托某公司在百度网站上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广告进行宣传。在当事人的互联网网页上,宣称与其合作机构包括“中国医师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国性学会”、“安徽省卫生厅”等机构单位,经查证,当事人与上述机构没有任何合作关系,纯属虚构。同时查明,2015年2月,当事人在六安市部分酒店和KTV的公共洗手间里发布医疗服务广告,在所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前列腺炎”、“性功能障碍”等疾病名称。当事人在其网页上虚构合作机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市工商质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0元。当事人发布的医疗服务广告中含有疾病名称字样,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市工商质监局责令当事人于三十日内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0000元。  

7、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尹××销售假冒“胡玉美”牌系列酱案。2015年7月10日,根据“胡玉美”注册商标持有人—安庆市胡玉美酿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投诉,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六安市裕安区南门农贸市场当事人门市部及仓库对其销售的“胡玉美”牌系列酱依法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涉嫌假冒。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从合肥巢湖市周姓老板处以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购进一批产品标签上标注由安庆市胡玉美酿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胡玉美”牌系列酱,计140件,合计经营额9450元。上述系列酱经“胡玉美”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证明为假冒其公司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127件侵权商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8、六安市工商质监局查处霍邱县××公司生产、销售大米定量包装短缺案。2015年4月10日,六安市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安徽省质监局“12365”投诉举报接处单要求,依法对霍邱县××公司生产、销售大米定量包装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该公司库存的标注为2015年3月21日生产的10KG规格大米进行了定量包装抽检,经六安市度量衡管理所检验判定该规格批次大米定量包装不合格。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大米共生产了320袋,销售价格为4.1元/kg,合计货值金额13120元。该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工商质监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9、六安市工商质监局查处黄××销售不合格钢材案。2015年6月10日,市工商质监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从事经销不合格钢材行为。经查,2015年1月份,当事人以每吨1300元的价格,从外地送货人处购进9件10号螺纹钢。至市工商质监局进行检查时,尚未对外售出。市工商质监局对其库存的9件10号螺纹钢依法采取了扣押措施。2015年6月12日,六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工作人员对扣押的钢材进行了随机抽样,所抽样品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销不符合国家标准钢材的货值金额为14352元。当事人经销不合格钢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市工商质监局作出没收11.04吨不合格螺纹钢,并罚款8700元的行政处罚。  

10、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权厨具案。2015年3月22日,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2015年3月10日从叶集区金太阳建材商贸城××电器商行购买一台“欧派”抽油烟机,价值840元,后发现该产品可能假冒。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并依法扣押3台涉嫌假冒“欧派”抽油烟机。经商标持有人鉴定该抽油烟机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一方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店主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3倍价款,计2520元。同时针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3台侵权抽油烟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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