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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租车后转手变卖  获刑五年罚金十万

发布时间: 2016-01-12 16:35:30   |  来源: 裕安区法院   |   作者:张乐阳   |  责任编辑: 沈晔

 

2015年6月,被告人刘某通过QQ里的“黑白户贷款群”获悉一条“招募租车人,一周好处费30万元”的信息,同时结识网友孙某(另案处理),后经孙介绍来到安徽省淮南市,认识两名操作人“王哥”和“长发男子”。刘某与两名操作人采取事先到车行踩点,物色备租车辆,以做生意、旅游为由将车辆租出,再通过签订虚假抵押手续的方式,将骗租车辆予以变卖,从中非法牟利。近日,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先后在安徽六安市、湖北咸宁市、山东即墨市,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转手将车辆交于操作人予以变卖,共骗取三辆汽车,价值总计45万余元。第三辆在山东即墨骗的汽车,车行察觉系骗租,遂采取措施将其追回,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第三起犯罪应属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在本起犯罪中,已将车辆开离实际掌控,其犯罪行为已全部完成,依法构成犯罪既遂,该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不予采信,鉴于尚未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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