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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就临时救助办法征求意见 困难家庭最高可获两万元救助

发布时间: 2015-12-18 16:21:49   |  来源: 六安新闻网   |   作者:李东林   |  责任编辑: 沈晔

 

为健全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作用,我市日前公布《六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就临时救助办法进行征求意见,拟对五类人员实施临时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为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困难群众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情况特殊的,经县、区政府批准,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临时救助。

根据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的对象包括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或持有我市居住证等流动人员,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享受医疗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实际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困难家庭中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或经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后,仍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意外事件对申请人家庭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申请人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为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各县、区可细分相应等次,视情给予救助。困难群众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情况特殊的,经县、区政府批准,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提供转介服务救助为辅。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对申请人提出的同一事由,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复救助。有特殊情况确需救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审批,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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