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事件再次折射“反家暴”短板
发布时间: 2015-04-08 08:30:42 | 来源: 西安晚报 | | 责任编辑: 君君
针对日前曝光的南京9岁男童遭养母虐待事件,南京警方4月5日发布消息,经法医初步鉴定,男童施某某构成轻伤。警方对涉嫌故意伤害的李某某(女,50岁)依法刑事拘留。施某某已被其亲生父母暂带回老家抚养。(见今日本报5版)
回顾这起虐童事件的发生经过和相关背景,不能不说,这一虐童悲剧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再次暴露了当前我们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存在的诸多短板。比如,在家庭暴力预防方面,如此对孩子残忍毒打、有严重家暴倾向的养母,如何能顺利“合法收养”这名孩子?此前在收养资格的审核阶段,现有相关制度何以没能提前预防这一家暴隐患?据悉,“男童养父母都是高知群体,一个是记者,一个是律师”,在确定收养关系的过程中,能否仅凭这一所谓“高知”身份,就认定其收养资格?是否还应进一步调查其隐藏在这一身份光环下的种种心理人格缺陷?要知道,“高知”并不一定等于“高德”,并不必然具备“足以为人父母”的抚养资格。
再如,在家暴行为的发现、救济方面,“短板”同样十分明显、令人遗憾。据悉,“去年,虐待行为被男童所在学校发现,最初以为是偶发情况,没好多说”,而直到“近日,男童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爆料人才“出于愤怒发帖”。很明显,这样的家暴行为发现、救济过程,不仅显得姗姗来迟,而且也缺乏充分可靠的制度化保障。众所周知,面对家庭暴力,作为未成年人的孩子,不仅没有什么反抗能力,而且也没有什么自我保护、救济的能力。正因为如此,不久前发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才强调,“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遗憾的是,在上述虐童家暴事件中,我们仍没有看到一个能充分体现“共同责任”,能及时发现、制止、救济遭受家暴侵害未成年人的机制体制。
最后,从对家暴行为的惩处方面来看。虽然,目前警方对李某某实施刑事拘留的罪名是“涉嫌故意伤害”,而这一罪名也明显比虐待罪更具处罚的严厉性,但在“施某某构成轻伤”的前提下,即便是故意伤害罪,处罚力度事实上仍是十分有限的,因为依据《刑法》,若只构成轻伤,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标准也仅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从受害儿童“全身布满百条红血印”及其所受到的“性格大变”的严重精神伤害情况来看,这样的处罚力度显然又谈不上多么到位、给力。这里暴露的一个法律“短板”无疑是,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专门针对家暴行为的“家庭暴力罪”,也没有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虐待儿童罪”。
毫无疑问,只有尽快弥补上述这些反家暴短板,从预防、发现、救济、惩处的各个环节,构筑起完整严密的反家暴制度体系,才会尽可能地减少、避免类似“南京9岁男童遭养母虐待事件”家暴悲剧的一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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