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15-03-03 15:13:58 | 来源: 联盟中国 | | 责任编辑: 曹洋
4.2.2扩大应急
(1)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依据事件等级,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坐镇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北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这时应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名义,协同中央国家在京单位、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参与处置工作。
(3)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北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这时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将情况立即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求成立首都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或授权北京市指挥,统一协调、调动北京地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
4.2.3社会动员
(1)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2)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等级。在启动全市或部分地区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
(3)全市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各相关委办局开展工作。区县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区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区县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4.3应急结束
4.3.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3.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市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区县、相关委办局和现场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4.3.3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区县或相关委办局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或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4.3.4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相关委办局和区县负责组织实施。
5.1.2市相关委办局和区县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5.2社会救助
5.2.1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或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逐户核实等级,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5.2.3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5.2.4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3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5.4.1现场指挥部适时成立事件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调查和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处置结束一周内,现场指挥部应将总结报告报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5.4.2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成立事故处置调查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估,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5.4.3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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