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发布时间: 2015-03-03 14:02:21 | 来源: 联盟中国 | | 责任编辑: 曹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31 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12日
新闻热图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