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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发布时间: 2015-03-03 14:02:21   |  来源: 联盟中国   |     |  责任编辑: 曹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31 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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