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谈琼瑶胜诉:对著作权独创性认定有指引作用

发布时间: 2014-12-26 13:37:03   |  来源: 北京青年报   |   作者:杨琳   |  责任编辑: 君君

 

昨天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于正的《宫锁连城》“实质性使用了《梅花烙》小说及剧本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整体进行改编,上述行为超出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改编”,故一审判决于正十日内公开向琼瑶道歉,四家出品方停止对《宫锁连城》的复制、传播和发行,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对于这一结果,琼瑶第一时间发表感性回应:“谢谢内地的法律,让我对人生恢复了信心。”于正工作室则发表声明,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将依法提起上诉。

琼瑶微博举报称

“《梅花烙》被《宫锁连城》抄袭”

本案最核心的焦点在于《宫锁连城》究竟有没有抄袭《梅花烙》。4月15日,琼瑶在微博上贴出了一封写给广电总局领导的举报信,称自己的作品《梅花烙》被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抄袭,并一一列举其抄袭的几个部分,认为该剧主角的背景、主从关系完全跟《梅花烙》一致,支线角色只是名字换了,关系跟《梅花烙》一模一样,就连男主角洞房之夜跑出去与情人私会的细节都十分吻合。对于这些指控,于正曾在微博发文回应,称这只是“一次巧合和误伤”。11月16日,于正还在一次著作权法研讨会上逐条辩驳琼瑶的指控称,“21条的情节《红楼梦》全都有,(琼瑶)告了我,我才深刻意识到,我们都是按照《红楼梦》的主线来写。”

在12月5日的庭审中,于正律师提交《宫锁连城》参考资料,除了《红楼梦》外,还有《乾隆皇帝全传》、《九公主与乾隆》、《公主与皇帝》、《狸猫换太子》、《清史稿》等。而琼瑶律师则代为宣读了她的质证意见:“‘偷龙转凤’不是我的独创,我也不能对此垄断,但故事情节的串联都是我想出来的,是独创的。第二,中国文字有几千年历史,我用中文写作,他们也用中文写作,我写了嬷嬷、小厮、公主、皇上,他们也写了,这些都不是抄袭,但被告所举的其他电视剧,却没有像《梅花烙》和《宫锁连城》那样有对应。”

法院一审宣判

《宫锁连城》停止传播

昨天下午,北京三中院依法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一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认定于正等五名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判决要点如下: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被告于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琼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闻听琼瑶胜诉

百余编剧力挺判决

对于这一结果,琼瑶昨天下午迅速发声:“正义终于发出了声音!谢谢三中院,谢谢宋鱼水法官、冯刚法官、张玲玲法官,谢谢内地的法律,让我对人生恢复了信心!此时此刻,激动不已,这个案子已经不是我和于正的个人争议,而是‘是’与‘非’之争,是‘正义’与‘非正义’之争!泪在眼眶,我只想大声喊一句,知识产权胜利了!”琼瑶随后还借用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的话表示,“琼瑶诉于正一案,比他们创作一部剧本更具有深远的影响力”,称此是这场官司最正确的评价。并且,意犹未尽的琼瑶还发布“周一见”预告,称届时将发布长微博,“谈谈我的心情和一切”。

国内编剧界一直密切关注此案动向,曾有一百多位编剧联署声援琼瑶。一审判决书宣读之后,汪海林、赵冬苓、六六等多名编剧发微博力挺琼瑶和法院判决。编剧汪海林发文称,“我代表中国电影文学学会,表达对北京市三中院就于正《宫锁连城》侵权一案判决的支持和肯定。裁决体现了尊重原创、保护原创的法律精神,这一裁决打击了抄袭剽窃非法改编的行为,是法制的胜利,体现了阳光下的公正。”

延伸阅读

法官:对著作权独创性认定有指引作用

三中院法官认为,这个案件在法律层面有疑难问题,包括思想和表达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分,改编和合理借鉴的界限的划分,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的具体元素。原告主张的人物关系、特定的情节以及特定情节串联而成的整体,这些在以往案件中是不多见的,但在本案中有集中的体现。它提出了很多著作权保护客体中更细层面的内容,比过去传统的整体作品的比对更深入了一个层次,即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由哪些构成。

至于案件的意义,法官认为本案在著作权法问题上以及在著作权独创性认定以及侵权判定规则上,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可能会对其他案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而在编剧领域,更鼓励原创,不要有互相抄袭、改编等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发生,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著作权法立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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