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应不仅限于死亡赔偿

发布时间: 2014-10-20 13:41:03   |  来源: 潇湘晨报   |   作者:汪昌莲   |  责任编辑: 君君

 

安徽省肥西县骆大爷近日在儿子生活的城市杭州遇车祸身亡,仅因老人未办理暂住证,保险理赔便按农村、城市的区别,两个标准竟相差40余万元。(10月15日新华网)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因此也是无价的。然而,当人在意外事故中丧生,其生命就因死亡赔偿而有了用金钱衡量的向度。长期以来,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中存在“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其最大的“硬伤”就是城乡差别过大。安徽老汉在进城探望儿子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因没办暂住证,赔偿金居然少40万元,不仅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同命不同价”的追问,而且折射出了城乡差别的不堪。

为了维护公平,促进社会和谐,2010年7月,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倡导“同命同价”,无疑是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一大进步。然而,从《侵权责任法》实施情况来看,鲜有成功执行“同命同价”的范例。如此背景下,2013年,德清县作为浙江省首个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县,启动了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同命同价”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终于得到了实现。

可见,“同命不同价”再现,能倒逼户籍改革加速。事实上,早在今年7月30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情况。本次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别,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可以预料,随着新型户籍制度的稳步推进,将会彻底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相对平等。这是必须毫不动摇坚持的基本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必要条件。

然而,“同命同价”不仅限于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相对平等,更包括就业创业、住房安置、医疗卫生等多重公共服务的相对平等。也就是说,应实行城市公共服务全覆盖,并建立流动人口权益保障长效机制,在培训、就业、社保、维权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为流动人口在城市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环境,从制度上给他们以心理认同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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