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同命不同价及早作古

发布时间: 2014-10-20 13:40:35   |  来源: 法制网   |   作者:马钰朋   |  责任编辑: 君君

 

安徽省肥西县骆大爷近日在儿子生活的杭州遇车祸身亡,仅因老人未办理暂住证,保险理赔便按农村、城市的区别,两个标准竟相差40余万元。同样的生命,仅因一张暂住证就体现如此的差别,再次引起人们对“同命不同价”的现实追问。

因为没有暂住证,赔偿少了40万元,因为户籍不同,再现同命不同价问题,这再一次让人们备感沉重。

曾记得,2009年12月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因首次确立了同命同价原则,而获得全社会一致掌声。该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迈出了确立同命同价原则的第一步,表明法律对生命价值的尊重。

尽管立法的进步意义不言而喻,但还是留下让人遗憾的缺口。这个缺口正是,如果不是因同一侵权行为,而是因同类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一个城里人一个乡下人,赔偿金怎么处理?实践中存在争议。而正是这个缺口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补上,我们看到,这些年来,非同一行为但性质相同的侵权案件中,同命不同价问题仍然大量存在。其每一次发生,都不禁让公众一次次发问,同命不同价究竟何时才能彻底作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基本原则,而法律不应允许对于生命价值的任何区别对待,要力求杜绝制度性歧视的存在。因同一性质侵权行为造成的不同事故中,赔偿标准不同,赔偿结果相去甚远,依旧是将生命分为三六九等,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权益,无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既然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同命不同价问题可以消除,那么同类侵权行为造成的同命不同价问题也应该及早作古,别让对生命价值和尊严的区等对待继续刺痛社会神经。而且,近些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农民向城市流动,他们在城市定居、谋出路。就此而言,彻底消除同命不同价现象更加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制度公平性,是体现消除城乡差别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对同类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范,才能更进一步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在当下,很多人认为,同命不同价缘于户籍制度的羁绊,但更要看到,产生此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的规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而这被业界认为是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渊源。看似好像是户籍问题,本质上讲其实是规则问题。

消除同命不同价现象,从源头上看,要从法律规定上寻求出路,消除制度歧视。也就是说,让同命不同价彻底作古,关键还在于要修改并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在法律框架内改变对侵权损害赔偿的区等对待。

既然侵权责任法已经亮出了法律对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态度,我们有理由相信,因同类侵权行为造成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也终会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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