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阻碍社会公平

发布时间: 2014-10-20 13:38:03   |  来源: 大河网   |   作者:斯涵涵   |  责任编辑: 君君

 

儿子在杭州开店创业,安徽省肥西县的骆大爷几年前也去了杭州,帮着照看。今年9月7日下午,老人在店门口遇车祸,不幸身亡。家人在办理事故赔偿时却发现:因老人在当地未办暂住证,保险理赔按“农村标准”和“城市标准”相差悬殊,约达40多万元。(10月9日安徽商报)

因死者骆大爷户口在肥西,属于农村户口,保险公司表示,“若按杭州当地城镇标准,将赔偿近80万元,若按照农村标准,将赔偿35万元,两者之间相差40多万元。”尽管骆大爷在杭州居住多年,却因为没办暂住证,不得不接受同命不同价的事实。

看似没办暂住证的问题,实质是“同命不同价”的症结。“同命不同价”这种中国死亡赔偿制度一直广受质疑。据了解,类似“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在各地都存在,以交通事故为例,“农村标准”与“城市标准”,赔偿相差数十万元。同样的生命,死亡代价如此悬殊,获得的赔偿额相差甚远,极大地降低生命尊严,饱受诟病。

人人生而平等,要让死亡赔偿体现生命价值上的平等,就必须让赔偿标准与人的“收入差别”或城乡户籍相剥离。况且,我国户籍制度正逐步放开,流动人口大幅增加,农民工进城打工、成家立业早已司空见惯,而“同命不同价”却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是对农民权利的漠视,阻碍了社会公平,理当废止。

一张暂住证,价值40万?暂住证不应成为“农村标准”和“城市标准”之间的门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好在死者家属的诉求得到媒体关注和社会热议,保险公司透露最终赔偿或将介于“农村标准”和“城市标准”之间的“折中方案”,虽然结果并不令人十分满意,但相信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社会的不断进步,城乡二元结构的不断消弭,“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也许很快会成为历史,生命的尊严和价值必将得到进一步彰显和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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