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关键不在有无暂住证

发布时间: 2014-10-20 13:28:43   |  来源: 新京报   |   作者:徐明轩   |  责任编辑: 君君

 

有暂住证才能按城镇标准赔偿,只是保险公司的土政策,并不是法律的规定。然而,普遍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却依然存在。

近日,据新华网报道,安徽省肥西县骆大爷在儿子生活的杭州遇车祸身亡,仅因老人未办理暂住证,保险理赔便按农村、城市而有区别,两个标准竟相差40余万元。

基于长期以来的中国二元社会机制,2004年,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标准根据死者的户籍性质不同,分别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两者之间的差距悬殊,于是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比如,2005年底重庆一起车祸中有3个孩子不幸丧生,两个城市户口的孩子各获20多万元赔偿,而农村户口的孩子只有9万元赔偿,不及前者的一半。当时就引爆了舆论对于户籍制度的强烈谴责。

之后,司法、立法机关也做出了“补救”。2006年,最高法公布了一份司法复函,明确:交通事故的死者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赔偿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之后,不少地方的法院都规定:农村户口的受害者,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适用城镇赔偿标准。2010年《侵权责任法》也明确,同一起侵权案件中,只能适用一个标准,必须“就高不就低”。

杭州这起车祸中,骆大爷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杭州生活了2年,按理应该适用杭州城镇的赔偿标准。但目前的情况是,虽然骆大爷的儿子拿出房东证明、物业公司证明等证据来证明骆大爷生前在杭州居住满一年,但保险公司依然不认可,强制要求提供骆大爷的暂住证。显然有暂住证才能按城镇标准赔偿,只是保险公司的土政策,.如果骆先生在杭州当地法院起诉的话,法院应该会认定骆大爷可以适用杭州的城镇赔偿标准。

但现行的死亡赔偿标准,仍然是按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户籍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死亡赔偿标准,即使像骆大爷这样的进城者能“就高”适用城镇赔偿标准,普遍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却依然存在。别说跨省,就是安徽本省内部也有30多万元的差距。

按“死亡赔偿金相当于生前收入的补偿”的法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城乡两套赔偿标准,无非是中国城乡差距悬殊的现实的反映,同时司法解释又强化了这种差距。所以,要杜绝“同命不同价”,关键还是解决中国地域发展差距、城乡二元结构的大问题;同时,在东部沿海城乡发展比较均衡的地区,司法机关要适时推出城乡统一赔偿标准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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