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再遭现实追问

发布时间: 2014-10-20 13:27:26   |  来源: 中安在线   |   作者:许忠德   |  责任编辑: 君君

 

肥西老汉跟随儿子杭州生活,家门口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家属在办理事故赔偿时发现老人在当地未办暂住证,保险理赔按“农村标准”和“城市标准”相差达40多万元。此事爆出后,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同命不同价”的现实追问。

赔偿遭遇“同命不同价”

骆大爷家住我省肥西官亭镇,儿子在杭州开店创业,2009年,儿子将父母接到杭州,父亲平时帮忙照看店面。9月7日下午3点前后,老人正在店门外,旁边正在倒车的马自达轿车,轰隆一声,将老人撞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老人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警方勘查认定由马自达轿车一方负全责。当肇事司机和骆先生一道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工作人员却称,“若按杭州当地城镇标准,将赔偿近80万元,若按照农村标准,将赔偿35万元,两者之间相差40多万元。 ”工作人员同时介绍,骆大爷在杭州,“已满一年以上居住时间,若能提供暂住证,便可按照当地的城镇标准给予赔偿。 ”

听完保险公司的解释,骆先生心里却不是滋味,“父亲来杭州多年,没办暂住证,难道就因为这一点,就要接受同命不同价的事实。 ”为证明父亲确实在自家店里工作多年,骆先生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父亲入住小区2年的房东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当地社区证明等。

但受理此案的太平洋保险公司称“目前看,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比较困难。 ”不过,他们正将这件事向上级汇报,最终赔偿或将介于“农村标准”和“城市标准”之间。

法律不该机械地执行

“同命不同价”不仅在骆大爷理赔案中,在全国都是一种普遍现象,合肥也不例外。以交通事故为例,如果某个人车祸身亡,“农村标准”、“城市标准”,赔偿差距也在30多万元。那么,这种普遍现象是否符合道理,又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省律协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詹涛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现象显然不合理,法律法规不应该被机械执行。对于类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受害人唐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根据该复函确认的精神,应该对骆大爷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并且我省也有类似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第1款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律师说,能证明城镇工作经历的并不是暂住证唯一一个要件,包括单位证明、社居委证明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都能佐证城镇的工作经历。

生命应受到同等尊重

但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小群认为,杭州保险公司的“同命不同价”赔偿虽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毕竟法律规定要求提供合法的暂住证明,才能按“同命同价”赔偿。况且,当前户籍改革正在进行当中,城市和农村户口尚未完全接轨。如果农村受害人完全按照城市标准进行赔偿又会产生一种新的不公平。“城里人和农村人生活成本不一样,而且农村人拥有土地,随着城镇化进程,土地将产生不菲价值,因此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区别赔偿不是一点道理没有。 ”

但争议中,仍有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人人生而平等,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死亡赔偿体现生命价值上的平等,就必须让赔偿标准与人的“收入差别”或城乡户籍相剥离。况且,我国户籍制度正逐步放开,流动人口大幅增加,农民工进城打工、成家立业早已司空见惯,而“同命不同价”—这个因户籍而产生的“衍生物”,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是对农民平等权的直接漠视,阻碍了社会公平,理当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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