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曾经成为整整一代人的家庭记忆。但是,从1982年起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的这一奖励政策,32年来很多省份几乎没有什么变化。5-1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在目前物价水平下,几乎可以忽略。是否干脆取消?抑或存留?已成为一个现实的尴尬问题。(南方都市报8月13日)
关于5元独生子女飞30多年来几无变化或变化不大的争议,作为焦点新闻被媒体关注和引起热议的,早就不是第一次。而一再的成为焦点新闻和引起热议,也就毫不客气的说明了这一问题的长久未决,背后折射的则是政府为民的冷暖态度。
抛却以前的计划生育证费、上缓解扎费等这些各级各地繁杂收取的“小费”姑且不说,仅考察社会抚养费的历史演变就可以看出,在1980年代初期它叫做“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个别省改为“社会抚养费”,这主要是政府认识到计划生育是一种倡导性义务,对于超计划生育不宜给予行政处罚。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地规定下来。
与此同时,随着国家政策的演变,各地征收相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配套政策也一步不落、时时紧跟。比如,超生罚款或是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要根据各地上年人均收收入水平确定,各地可谓从不缺及时调整。也就是说,群众需要“出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一方面,制定具体的征收政策可谓“及时”,另一方面具体的征收标准地方业可谓“紧跟”,各项政策及时全面,从不缺热情和出台配套政策支持。
与此相反,需要在计划生育方面为民众“输血”的政策规定却有步步掉链之嫌,很难有保障。像失独家庭,按照国家计生政策,是应该建立一定的保障机制,给予一定补偿的。但是,2012年6月,在两千多名失独父母联名向国家计生委递交了《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希望针对失独家庭建立保障制度后,在将近670天的期盼与煎熬,代表着更多苦难失独家庭的这2000多失独家庭代表,等来的却是国家卫计委给予失独家庭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的冰冷回答。往轻里说,这是对国家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往重了说,这就是对民意的不理解、不尊重,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和懒作为。
反回来再看5元独生子女费,1982年出台,其初衷就是鼓励少生优生,而且按照当时的物价水平,每月5元的补贴确能够办很多事,尤其是像油盐酱醋这些日常民生问题,的确能够起到鼓励少生和补偿少生的意味。但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化,5元钱根本起不到鼓励少生和补偿少生的作用,根本无法对民生等问题起到解困作用,但有关方面对此却一味的漠视和怠于解决。也就是说,5元独生子女费,32年未变,固然有各方面的原因,但其中一个主要方面,就是有关方面对民生的不够重视甚至漠视。
5元独生子女费里有民意,不仅是计生政策问题,更是一道民生考题,考验着各方的施政智慧。我们需要这样的民生温暖政策,能够像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样,能够有一个固定的调整模式和制度,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调整形成联动机制,甚至,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调整,要以独生子女费的调整为前提,否则不能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