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可作为政府养老的补充

发布时间: 2014-07-10 14:53:03   |  来源: 东方早报   |   作者:熊伟 叶金育   |  责任编辑: 君君

 

2014年6月23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此次试点设立了2年的试点期,从2014年7月1日起开始,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以及武汉等四个城市。试点期间,投保人群为60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单个保险公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总资产的一定比例。通过《指导意见》,我们应理性看到,以房养老表面上关乎住房和养老,深层次却关系到养老模式、养老观念、政府责任等社会热点问题。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0243万人,占总人口的14.9%。与此同时,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使得更多人涌入城市变为新市民,使得住房逐步演变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问题。养老和住房如约而至,成为当下中国的两大疑难问题。

以房养老的出现,让我们看到了问题解决的可能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出现了剧烈、持续、深刻的分化,尤以家庭结构变化为典型。当前,“4+2+1”家庭模式逐渐成为主流,传统的家庭结构发生裂变,脱胎于传统家庭结构下的“养儿防老”观念势必受阻,难以解决日益严峻的养老问题。以房养老作为一种养老模式,将社会存量资产转化为养老资源,有利于丰富养老保障方式,增加老年人的养老选择,与政府的社会养老遥相呼应、互为犄角,共同致力于养老问题的解决。

老人不管是以自有房屋置换养老金,还是以自有房屋换取老年公寓服务,均可大大释放存量房,有利于盘活已有房屋、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更多无房者变为有房一族的梦想。此外,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有利于保险业发挥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论及“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可以预见未来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将逐渐多元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等都可参与到社会保障当中,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房养老作为重要的金融养老工具,以其独特的养老功能成为广义社会保障的有力工具。即便如此,仍应看到多种养老模式绝非等量齐观。政府主推的社会保险才是主要的养老模式,实现“老有所养”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不能通过以房养老规避自身的社会保险责任,也不能借助以房养老降低社会保险水平,而这正是民众的主要顾虑所在。准确定位以房养老实属必要,唯有此,方可防止其成为各级政府推卸责任的口实,更主要的是可以避免其在民众的非议和责难声中夭折。

综合方方面面的考虑,将以房养老作为一种补充性的养老模式更符合我国国情。以房养老的补充性质,决定了其只是多元化社会保障手段的一种,不应该也不可能取代政府性社会保障的基础性地位。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又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以房养老的补充性质。因为以房养老以有房者为适用对象和前置条件,要求老人将自己的房屋抵押出去,以便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

在肯定以房养老的大前提下,更应理性正视其不足——以房养老并不能解决所有老人的养老问题。相较之下,真正需要基本养老的是那些没有房屋、生活比较拮据的老人,而这恰恰为以房养老所不能为,却是政府理应担负的养老责任。由此可见,政府主推的社会保障维系了老人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但要实现更高质量的养老水平则需仰赖于其他养老方式的支持。

以房养老发端于欧美国家,在国内起步较晚,不管是主管部门还是从业机构均缺乏相应的经验。与此同时,受中国传统家庭观念和养老文化等掣肘,以房养老的开展步履维艰。况且,以房养老涵涉房地产管理、金融、社会保障、商业保险等政府部门,如此众多的部门牵涉其中,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部门配合都面临严峻的考验。再加上从业机构为规避风险而对消费者“挑肥拣瘦”的惯常做法,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配套服务设施不完善等,都加剧了以房养老的实施困难。

要想让以房养老在中华大地上生根发芽,关键在于为其配好“马鞍”,扫除制度实施的障碍。从以房养老实施层面看,比民众的家庭和养老观念更新更为重要的是,要调动从业机构的积极性,适度降低其从业风险。保监会应在以房养老的制度推进中担当重任,可以考虑建立和完善的配套制度有:房屋估值与管理制度、房屋产权续签制度、失能老人以房养老风险控制制度、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销售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等。

必须注意的是,配套制度的建构不能简单奉行“拿来主义”。家庭与养老文化的大相径庭,使得域外经验借鉴不再容易,也就注定在中国推进以房养老不是件容易的事情。立足中国传统文化,改造西方语境下的以房养老制度,才是中国以房养老的理想之道。

当下较为务实的做法是,借助试点契机,逐步归纳、总结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以房养老制度。

总体来说,以房养老作为补充养老模式,不仅有助于养老问题的解决,而且对房屋资源的优化配置等有着重要作用,值得期待。(作者熊伟系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叶金育系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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