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最严”让食品安全法长出利齿

发布时间: 2014-06-27 14:55:29   |  来源: 福建日报   |   作者:舒圣祥   |  责任编辑: 君君

 

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连用五个“最严”,堪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典。

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不过短短5年时间,就面临大修,既说明食品安全现状之严峻,也说明

当初法律相关规定之宽松。就在6月18日,广东东莞企石镇查处了一个用敌敌畏、工业盐等制作毒腊肉的黑作坊,生产者之黑心令公众震惊。为避免新法再度陷入仁慈有余严厉不足的尴尬,本次法律大修主打“最严”牌,回应了公众的焦虑和期待。

五个“最严”,一个是全过程监管,其他都是各方处罚问责,有对生产经营者的,有对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也有对检验机构的。用通俗的话说,一方面,要将无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罚得倾家荡产;另一方面,也要让负责监管食品安全却失职渎职者,吃不了兜着走——频发重大事故,地方一把手应引咎辞职。但是,笔者以为,要真正确保食品安全,在加大行政监管之外,还应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具体又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强化社会公众的监督,包括食品消费者的维权;二是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机制。

在鼓励公众监督方面,草案规定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这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在消费者维权方面,提出完善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力度似乎不够。当前一个大问题是,普通消费者较真的成本,仍要远远大于可能获得的赔偿。结果就是,大部分消费者习惯于自认倒霉,缺少维权和监督的动力。因此,可以考虑加重对无良商家的惩罚性赔偿。另外,还应当通过相关规定,调动公益诉讼人士和相关组织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

还有是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机制。对此,草案增设了食品安全保险制度,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其实,我国现在也有食品安全保险,只不过企业投保率不足10%,

主要集中在出口产品上。出口产品本身质量较高却都投食品安全保险,内销产品却不愿意投。这固然说明国外对问题食品的打击远比国内严厉,企业不投保可能赔不起;但更说明,强制实行食品安全保险是不少国家的通例,不投保就无法销售。食品安全保险不应该只是鼓励,而应该像交强险一样强制推行。这不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补偿受害消费者,更是对政府监管体制的有效补充——一旦出了食品安全事故,保险公司要负责赔偿,为了降低风险,保险公司会对食品生产过程全程跟踪,这就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机制。

总而言之,食品安全监管应该多管齐下:政府的,市场的,社会的,消费者的……当大家都能够并且都踊跃地加入监管阵营,“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典,才能长出利齿,真正发挥最大的效果,充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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