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终身禁入” 开始重建食品监管能力
发布时间: 2014-06-24 10:29:49 | 来源: 西安晚报 | | 责任编辑: 君君
在2009年颁布实施5年之后,食品安全法迎来大修。这是该法首次进入法律修订程序,拟通过修法途径探索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科学完善的“餐桌污染治理体系”。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草案对违法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对情节严重的除保留吊销许可证,增加了行政拘留和追究刑责,对食品安全犯罪增加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6月23日《法制晚报》)
一个越来越焦灼的食品安全环境,必然需要一部严厉的食品安全法。观察迄今为止呈现出来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内容,它或多或少地正契合着类似的现实监管诉求。无论是草案要求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的除保留吊销许可证,增加了行政拘留和追究刑责,还是将“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莫不指向于此,但其中最值得关注与放大的,是草案提出“食品安全犯罪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且“终身禁止准入者”,不仅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还包括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从人性来说,“个体经济人”的道德往往是靠不住的,正因为如此,提高食品安全违法的成本就刻不容缓,“终身禁入”就是将食品生产者和监管者都置于违法的高风险中,它亦与国际经验和地方举措接轨。在此前,譬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就明确提出,对单位被吊销许可证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我们习惯性谈论的是分段治理的弊端,九龙治水式的推诿,监管虚置让食品安全治理陷入困境。如是之下,食品安全治理似乎进入了一个几乎不可逆转的泥沼。在食药监总局成立之后,分段治理的弊端或会有所改观,但监管能力的建设依旧面临一系列的考验。食品安全的监管能力如何提高?这样的话题虽然看似宏大,却绕不过赋予和监管权力相对应的法定责任。对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要求其终身禁入食品管理行业,即便这只是新闻粗线条报告透露出的信息,也具有“法定责任赋加”的意义。
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我们说过太多的狠话,但真正严厉的制度安排与执行却乏善可陈,事实上一千句狠话比不上一个“终身禁入”。期待“终身禁入”规定最终写入食品安全法修订案中。当然,依然需要指出,就新闻所呈现的内容而言,“终身禁入”的前提仍然严苛,可执行的空间有限。但无论如何,这都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方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指出,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包括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夯实监管工作基础——“终身禁入”无疑就是监管工作基础的一种,食品安全问题依旧揪心,让我们从“终身禁入”开始重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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