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30省份延长产假 西藏最长可休1年

发布时间: 2017-07-10 10:10:57 |来源: 新京报 | |责任编辑: 曹洋

 

近期,西藏调整现行干部职工生育待遇,女方每胎享受一年产假(含法定产假)。记者梳理发现,自“全面二孩”政策施行以来,西藏的产假是我国各省(区、市)中最长的。

2016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正式落地。目前,全国30个省(区、市)已经延长了产假。新疆也明确正在修订的计生条例中也将增加产假天数,但具体天数尚未公开。

人口计生法要求延长生育假奖励

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实施。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今年6月中旬,有网民给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留言,询问“全面二孩”后西藏是否能出台新政、延长产假。

对此,西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信息中心当时回应表示,西藏目前二孩生育休假政策仍实行的是《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二胎执行产假四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西藏:未能休满产假 用人单位要补贴

近期,西藏卫计委和人社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干部职工两孩生育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凡西藏自治区户籍,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在职干部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每胎享受一年产假(含法定产假),因工作原因未能休满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

此外,配偶享受30天护理假(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内)。期间夫妇双方工资待遇不变。女方产假期满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西藏自治区卫计委有关负责人称,正在按照原规定休产假的即产假假期未满的,可以向单位人事部门申请,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延长。

■ 焦点

1 两地计生条例仍未修订

目前,仅西藏和新疆两地尚未完成修订地方层面的计划生育条例。

记者获悉,西藏自2016年3月启动了《西藏自治区生育条例(草案)》制定工作,经多次专题会议讨论修改,于2016年11月28日通过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一审,提出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的要求。

目前,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正对《西藏自治区生育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提出《西藏自治区生育条例(草案)》二审稿。

虽然西藏尚未完成修订地方的计生条例,却已通过政府部门下发文件的方式明确延长产假时间至一年。因此,仅全国各省(区、市)仅剩新疆还未公布产假的增加天数。

在去年的新疆“两会”上,九三学社新疆区委会提出团体建议,呼吁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将二胎的带薪产假延至六个月,男士也应休带薪护理假一个月。

据当地媒体在今年5月份报道,在继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后,《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也进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

该报道称,在调整完善奖励保障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方面,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根据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了新疆婚假延长的具体时间,同时在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产假的时间。但最终的延长和增加天数需等到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后才能公布实施。

2 部分单位女性休假权难保障

事实上,虽然各地纷纷增加了产假,但是一些职场女性却难以充分享受到这样的福利。

今年4月底,有媒体报道济南一位女士反映,自己单位规定员工什么时候生二胎有指标,一年两个人。朱女士被排到了2020年,朱女士选择去年生孩子,却被单位罚了两千多块钱和七个月的绩效。

2016年6月-12月,国家卫计委在全国组织开展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显示,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各地修订后的条例均增加了生育奖励假或延长产假,普遍达到138天至158天,并有男方陪护假或叫护理假,一般为15天至30天。

据国家卫计委此前消息,我国符合全面两孩政策人群中,35岁以上占了2/3。有专家认为,大龄孕产妇怀孕和生产期间健康风险增大,产后身体恢复的功能也在弱化,延长产假有利于母婴健康。

人口学者何亚福认为,政府要缓解女职工生育给企业所带来的压力,应该给雇用女职工的企业相应的补贴。此外,相关部门要完善配套的监督处罚机制,加强劳动部门在落实产假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如果企业没有保障女职工休假权,劳动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处罚。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认为,如果企业阻挠女职工享受产假,女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法庭起诉。地方政府应该从制度设计上保障女职工的权利,比如出台实施细则,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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