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京籍购房纳税改为“连续60个月”

发布时间: 2017-03-23 10:38:20 |来源: 新京报 | |责任编辑: 曹洋

 

从每年缴税一个月即可,升级为每年必须12个月连续缴税。继3·17楼市调控新政发布后,昨日,北京市地税局和市住建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进一步严格了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连续5年政策的执行标准。

标准升级为需连续缴税60个月

两部门这次决定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相关政策执行标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规定,对“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标准予以从严执行。

这次两部门明确,“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或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或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执行标准自2017年3月22日起执行。

换工作可放宽至缴税57个月

地税部门就此解读,称按照公告规定,“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形审核认定。

一方面,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因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等所得的个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一方面,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个人,根据各自适用的计税期间,采取按月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采取按季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部门同时强调,对于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且不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换言之,对于5年内有换工作经历的个人,允许将其连续60个月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降低至总共57个月。

■ 观点

“体现政策精确化管控导向”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北京此次针对个税缴纳出台政策,充分说明了对于当前购房资格认定过程中的细节把握,这也体现了政策精确化管控的导向。

过去,在社保和个税缴纳方面是存在不同的政策要求的。社保需要连续缴纳60个月,而个税则只需要一年一次,所以这使得社保缴纳的要求更高,而个税缴纳的要求相对低。从这个角度看,不排除有部分购房者实际上采取个税认定的标准去购房,这显然降低了购房门槛。

北京此次把个税和社保缴纳的模式统一,说明个税缴纳也需要采取此类严格认定的标准。这也使得个税缴纳和社保缴纳的差别减少了。所以,此次政策出台也是规避了部分购房者钻漏洞的做法,定性为严厉的而非放宽的政策。

从北京此类做法来看,后续会延续“加码再加码”、“细化再细化”的做法,一定程度上说明当前楼市调控过程中对于具体操作过程会提供各类配套的做法,这显然也是希望让政策落实更到位,更注重调控过程中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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