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乡村振兴“主力军”

发布时间: 2018-06-14 11:34: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沙见龙 |责任编辑: 沈晔

 

山东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乡村振兴“主力军”

6月13日,山东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解读该省近日出台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图为发布会现场。 沙见龙 摄

记者13日从山东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在政策、财政支农资金、税收、农村用地、生产经营基础条件、金融信贷、人才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渐成山东乡村振兴“主力军”。

在当天发布会上,山东省农业厅二级巡视员于永德解读了山东近期出台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他指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推动乡村振兴、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于永德介绍说,《实施意见》中提出,山东将在财政支农资金分配上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通过项目扶持方式,引导各类主体延伸产业链,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供、加、销各个环节的税收优惠;发展“普惠金融”,更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装备购入和技术改造升级的融资需求;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依法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充分发挥信贷担保公司作用,逐步建立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根据《实施意见》,在农村用地方面,山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设施;市、县(区)根据当地土地利用规划,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和农业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所需建设用地。

于永德表示,根据《实施意见》,山东将继续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传统农户的带动作用,促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生态、循环农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绿色生产、品牌化销售、智能化管理等方面制定发展标准。

此外,人才是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支撑。于永德称,山东将着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机制,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指导;鼓励基层农技人员进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吸引科研人员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任职兼职,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创办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记者阅读《实施意见》时注意到,山东还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产品等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模式;提倡农民通过集体统一流转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试点探索农户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权,由村集体统一经营或租赁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户分享经营收益。

山东正积极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山东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站长滕希群在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农业生产托管是在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为农民或农业生产组织提供耕、种、防、收等一个或多个环节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农业经营方式,破解了“谁来种地”的难题,能够推动农业规模经营和绿色发展,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山东以综合托管系数计算的托管面积3200多万亩,综合托管率近20%。

山东是农业大省,粮食、肉类、水果、蔬菜等主要农产品总量位居前列,农产品出口总额连续19年领跑中国。截至目前,该省已累计培育从事生产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13万人、认定2.5万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居中国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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