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优化土地要素供给20条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 2018-06-12 15:22:57 |来源:中国新闻网 | |责任编辑: 沈晔
为深化改革创新,深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大行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优化土地要素供给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要素保障作用,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厚植发展土壤,推动广西经济行稳致远。
广西国土资源厅12日介绍,《若干措施》分为支持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创新土地供应政策,进一步改进用地、用海、用林审批三大部分,共20条针对性措施,重点解决企业建设经营用地问题。广西自治区政府明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鼓励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的方式,增加服务型制造业设施和经营场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若干措施》提出,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以能独立使用的不动产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项目。鼓励各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在满足相关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园区内工业标准厂房可以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
广西自治区政府允许,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设区市、县(市)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若干措施》对优惠工业用地地价作出具体明确,对工业项目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广西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
在改进用地、用海、用林审批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照乡镇批次用地报批农用地转用的,广西自治区政府授权设区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其土地征收亦委托设区市政府批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审批权限下放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
广西自治区政府决定,改进涉林建设用地审批机制,缩短用地审批时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时限缩短为10个工作日。广西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将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联审”机制,大力支持旅游项目用地,鼓励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利用。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桟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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