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日前出台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围绕“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治理环境污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好相关案件。
意见提出,对压减过剩产能引发的公司债务清算、企业破产、重组整合等案件,要准确把握司法政策导向,依法有序化解我省钢铁、水泥、煤炭、平板玻璃行业过剩产能,妥善应对资产处置、债务化解、职工安置等问题,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完成淘汰压减过剩产能任务,推动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意见要求,强化对中小投资者特别是民间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依法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公用事业等领域。平等保护、公平对待各类资本主体在控股、参股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利和发展权利,保障我省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顺利实施。对造成国有企业经营投资损失的责任人,依法判定承担民事责任;渎职、侵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要求,开展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专项行动,准确把握定罪和量刑标准,依法严惩危害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审理涉大气污染相关案件,对超过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排放总量指标限值的责任人,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超标排污,并限期恢复被污染的生态环境。认真审理污水排放、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保障受损害人及时获得民事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