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日前制定印发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前置审核流程(试行)》(以下简称《审核流程》)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审核流程》规定,在明确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盟市环保局出具的总量指标来源文件和建设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申请文件为受理应报送的材料的同时,还进一步明确审核流程。
其中,建设单位申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由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总量控制处负责审核受理。拟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以环评报告书给出的排放量为准,排放总量均小于5吨的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处直接出具总量交易核定单,建设单位进行总量交易。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于5吨的建设项目,需盟市环保局出具总量指标来源文件,经总量控制处处务会审核通过后,总量控制处出具总量交易核定单,建设单位进行总量交易。
对处务会审核未通过总量来源的建设项目,由盟市环保局重新出具总量指标来源文件,建设单位进行重新申报。由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审批的项目,总量交易后办理建设项目总量交易签证并提交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处室。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项目,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出具总量来源文件提交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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