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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促销活动“猫腻”多 市场监管总局发文规范虚假打折

时间:2019-09-03来源 : 新华网作者 : 佚名

虚假促销、利用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屡禁不止。为了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起草了《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次意见稿规定,经营者折价、降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降价的基准价格。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价格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价格;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未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根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8年“双11”网购消费投诉与体验报告》显示,虚假促销投诉占比仅次于退款问题,为11.81%。意见稿此次再次明确,对于经营者来说,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打折、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违法者可处三倍以下违法所得额。

此外,对于有奖销售,意见稿明确,应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500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经营者标示奖品价格的,应当与同一经营场所同种商品销售价格一致。

意见稿提到,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已明确规定禁止虚假促销。比如最高法院已明确规定:“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

有律师认为,此次再一次对违法行为明确处罚规定,或许可以对不法商家起到警示作用。

业内普遍认为,商家促销活动“虚假打折”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征求意见稿可以规范商家的促销行为,让消费者在促销活动中得到真正的实惠。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规定商家促销前七天不准涨价,这个期限并不长。此外,涨多少、减多少也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否则,一些商家宁愿在活动前七天不卖商品,也会大幅涨价,到活动开始时,才能有大的降幅,以此来吸引消费者。

(责任编辑:沈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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