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微商成假劣食药集散地 社交平台售假执法难

发布时间: 2017-07-07 11:16:24 |来源: 人民日报 | 作者:申少铁 |责任编辑: 沈晔

 

2016年,北京两个女孩通过微信,分别花6000元和3000元购买了微商陈某极力推荐的“减肥药DDS”,并持续服用。今年2月,两人被诊断为西布曲明中毒。北京警方调查,两个女孩服用的减肥药是由三名犯罪嫌疑人在家中配制、灌装的假减肥药,嫌疑人通过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对外销售牟取暴利。

部分微商成了假劣食药集散地

微信社交的私密性,已使其成为部分微商制假售假、虚假宣传伪劣产品的隐匿渠道。中国消费者协会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网络消费不满意率排行中,微商以5.6%的比例居首位。

与一般假劣商品相比,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劣食品、药品,对公众健康的危害更加难以估量,这已引起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今年春节前,湖南省食药监局发布消费提示: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兜售假药和涉嫌虚假宣传的保健品,已升级为通过QQ、微信等“点对点”的推销、收款模式,再快递给消费者,隐蔽性、欺骗性强。

2016年6月,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联合当地食药监局破获一起网络销售假劣减肥药“WOASO闪电瘦”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虚假宣传、高价销售违法添加西布曲明的假劣减肥药,导致消费者出现严重的精神疾病。怀化市公安局副局长易汉忠介绍,“WOASO闪电瘦”销售网络遍及广东、安徽、黑龙江等10余个省份,危害极大。

社交平台售假执法难

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网监大队队长李旼介绍,微商兜售的商品信息大多通过朋友圈等熟人圈子传播,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很容易在熟人关系间被化解掉。“即使收到举报,以现在的刑侦手段,调查取证难度也较大。”

2015年,新修订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网售网购食品增设了详细的监管条款,其中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然而,大量微商没有遵循这一要求,零门槛进入网络社交平台销售产品。

对于这一问题,社交平台运营方如何把控?有平台客服表示,社交平台只是一个社交网络,不是电商平台,如果产生经济损失,建议从司法渠道维权。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指出,现行《食品安全法》要求,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持照经营,入网的食品经营者需要做三件事:实名登记、明确责任、审查许可证。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微商的食品销售行为,但这只是实现了监管的有法可依,至于微商是否有法必依,监管部门能否做到违法必究,还有难题待解。

微商应严格监管

“近年来微商蓬勃发展,交易量和市场份额巨大,但在监管上还相对滞后。”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秘书长刘学聪说。微商究竟是不是电商?尚缺乏专门的法律条款明确。这样的监管空白,纵容了不法分子的售假行为。

“新兴事物需要有制度层面的约束,才能走上正轨。”李旼建议,在朋友圈销售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商家都应经过食药监部门的行政许可。同时,微信平台应制定相关规则,审核商家销售资质。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肖平辉认为,对微商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涉及多行业、多部门,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药品管理法》正在修订,有关部门可结合当下微商发展实际,将网络售药纳入法律规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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