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彩电尺寸“缩水”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发布时间: 2017-03-14 14:19:31 |来源: 法制日报 | 作者:徐鹏 |责任编辑: 沈晔

 

章一贵在济南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POP广告宣传单上标注为50寸大的品牌彩电,几天后商家送货到家后,章一贵查看说明书发现,该电视机的最大可视图像尺寸为126厘米,仅为37.8寸,电视尺寸“缩水”约4分之一。一气之下,章一贵将济南某家电商场告上了法庭。

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济南某家电商场在其商场内发布广告宣传销售50寸某品牌彩电,价格为4999元。2014年3月初,原告章一贵在该家电商场购买了上述50寸某品牌彩电一台。三天后,被告济南某家电商场将电视机交付给原告章一贵。另查明,电视使用说明书载明,涉案电视机最大可视图像尺寸(屏幕对角线尺寸)为126厘米,约37.8寸。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有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原告章一贵根据被告济南某家电商场的宣传信息购买商品,并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济南某家电商场未按约定交付与之尺寸相符的商品。被告济南某家电商场应对其欺诈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据本案审判长李飒介绍,本案原告章一贵购买行为虽发生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之前,但依据我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故关于欺诈赔偿的法律适用,应适用新法。

据此,依照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判决被告济南某家电商场退还原告章一贵货款4999元,赔偿原告章一贵三倍货款14997元;原告章一贵将购买的规格50寸某品牌彩电一台返还给被告。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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