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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海关提示:走私野生动物不仅要承担刑责还须承担民事责任

时间:2020-04-07来源 : 联盟中国作者 : 佚名

近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昆明海关所属腾冲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作出判决。这是云南省首起走私野生动物案件刑事附带公益诉讼民事判决。

2019年9月7日,李某在境外购买1个熊头,通过运输工具藏匿方式企图从腾冲市滇滩通道走私入境,被昆明海关所属腾冲海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该熊头为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籍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保护物种黑熊熊头。随后,腾冲海关缉私分局对这起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2020年3月12日,法院对“李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根据法律授权,因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在保山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上缴国库。

昆明海关提示: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维护生态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人类生命健康的迫切需要。海关等执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走私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走私野生动物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须承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

背景资料: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责任编辑: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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