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作为该项改革在中央企业的落实文件,《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落地在即。
国务院国资委考核分配局局长赵世堂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作为牵头部门之一,国务院国资委在参与《意见》研究起草的同时,结合当前中央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着眼于增强中央企业活力和动力,促进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也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体系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同步制定了《办法》,目前正在履行发文程序,预计将于近期正式印发。
据透露,根据《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的要求,《办法》进行了多项创新,丰富了工资与效益挂钩的内涵。“比如明确工资总额增长与业绩考核目标先进程度紧密挂钩、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同向联动,鼓励中央企业通过完成更加优秀的经营业绩目标、实现经济效益持续提升,推动职工工资总额有序增长,全面树立‘工资是挣出来’的核心理念。”赵世堂举例说。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对央企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具体而言,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原则上全部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企业董事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国资委由事前审核转变为事前引导、事中监测和事后监督。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以及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为主的公益类中央企业,继续实行工资总额核准制管理,同时,对于这一类央企,《办法》在坚持工资与效益紧密联动的基础上,探索工资总额分结构管理,企业可以确定一定比例的工资总额,与所承担的特殊任务和公益性业务完成情况挂钩。对纳入落实董事会职权等改革试点企业,可以探索实行“一企一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是调节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手段,一直以来,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工资总额管理又涉及广大国企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历来受到各方面的高度关注。
据赵世堂介绍,2003年以来,国企改革进入了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国企改革的阶段,过去十五年,国企收入分配领域改革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承接起步期,2003年至2007年,各级国资委在依法承接原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工资监管职能的基础上,从出资人的角度,持续对工效挂钩管理办法进行改革和完善,初步构建了出资人对企业的工资总额调控体系,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高速增长的同时,保障了职工工资较快提高。
第二阶段则是改革突破期,重点是探索和建立工资预算管理的体制机制。据了解,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在部分重点行业启动了工资总额预算试点,着手建立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体系,2010年、2012年先后印发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实现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全覆盖。同期各地国资委也大胆实践,上下联动,全国国资委系统逐步构建起了与所监管企业实际相结合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体系。
“可以说,这个时期的改革突破,为全国国有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改革蓝本。”赵世堂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而2014年以后,在深化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工资总额管理则进入持续深化期,重点以分类管理为手段,出台了工资总额备案制、周期制管理,实施特别奖励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并且,从2016年开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研究的基础上,数易其稿,起草了《意见》。
在赵世堂看来,《意见》的出台,既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推动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以及构建公平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此前三部门的相关电视电话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推进改革顺利进行,确保明年全面实施,同时,要强化督促指导,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赵世堂表示,作为《意见》在央企落地落实的文件,《办法》结合当前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际,明确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体制,政府及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管制度、管总量、管监督,中央企业负责管操作执行、管分解落实、管内部分配。
在宏观层面完善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工资分配关系的同时,《办法》强调企业作为内部分配的责任主体,应当持续深化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构建形成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机制,切实承担起搞好、搞活企业内部分配的职责。
“在改革的过程中,加大了出资人向董事会授权,但也不能忽视事中的监测和事后的监督。”赵世堂透露,《办法》明确加强工资总额管理的监督检查,并界定企业的违规责任。如对于备案制企业出现严重违反国家和国资委关于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的,可以取消授权企业实行备案制管理的资格,确保实现权责对等。同时,《办法》明确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各项监督检查范围,与审计、巡视等工作形成合力,做到监管到位。
(记者王璐)
(责任编辑:曹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