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大幅下调化妆品税率 10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 2016-09-30 11:38:10 |来源: 央广网 | |责任编辑: 曹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此前为30%),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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