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省市违规围填海项目或面临拆除
发布时间: 2018-01-29 15:40:28 |来源:经济参考报 | |责任编辑: 曹洋
近日,国家海洋局公布13条具体措施,将围填海问题的管控措施上升到“史上最严”。其中包括,“违法且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围海,分期分批一律拆除;通过围填海进行商业地产开发的,一律禁止”。
十三条措施严控围填海
具体而言,海洋局将聚焦“十个一律”“三个强化”,管控围填海项目。“十个一律”是指:违法且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围海,分期分批,一律拆除;非法设置且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排污口,分期分批一律关闭;围填海形成的、长期闲置的土地,一律依法收归国有;审批监管不作为、乱作为,一律问责;对批而未填且不符合现行用海政策的围填海项目,一律停止;通过围填海进行商业地产开发的,一律禁止;非涉及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填海,一律不批;渤海海域的围填海,一律禁止;围填海审批权,一律不得下放;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一律不再分省下达。
“三个强化”即坚持“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强化生态修复;以海岸带规划为引导,强化项目用海需求审查;加大审核督察力度,强化围填海日常监管。
1月21日,在全国海洋工作会议上,针对2018年的工作部署,国家海洋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宏指出,将巩固围填海管控、海岸线保护、海域海岛有偿使用等改革成果,健全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制度,逐级分解管控和保护目标,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地方监管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在围填海管控方面,将实施最严格的系列措施。其中包括:取消区域建设用海、养殖用海规划制度,已批准的,停止执行。强化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硬约束,原则上不再审批一般性填海项目,年度计划指标主要用于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国防建设等4类用海,且不再分省下达。
此外,实施围填海“空间”限批和“用途”限批,加强围填海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严格海域使用论证评审。沿海省(区、市)要依法依规、分类施策、稳妥有序地解决未确权和确权闲置等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不合理围填海现象突出
海洋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围填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沿海用地紧张,但同时,不合理的围填海和违法的围填海也给海洋生态环境、海洋开发秩序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2017年,国家海洋局组建国家海洋督察组,分两批对沿海11个省(区、市)开展了围填海专项督察,同步对河北、福建和广东3省开展了例行督察。从第一批督察情况来看,截至目前,辽宁、河北、江苏、福建、广西、海南等6省(区)政府已责令整改842件,立案处罚262件,罚款12.47亿元,拘留1人,约谈110人,问责22人。
该负责人介绍说,6省(区)共性的、突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地区脱离实际需求盲目填海,填而未用、长期空置,个别项目违规改变围填海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浪费海洋资源,损害生态环境。二是违法审批,监管失位。有些地方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问题突出;违反海洋功能区划审批项目,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等问题频发;基层执法部门对于政府主导的未批先填项目制止难、查处难、执行难普遍存在;违法填海罚款由地方财政代缴,或者先收缴再返还给违法企业,行政处罚流于形式。三是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不力,陆源入海污染源底数不清,局部海域污染依然严重;督察组排查出的各类陆源入海污染源,与沿海各省报送入海排污口数量差距巨大。
加大海洋生态修复工作
针对围填海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海洋局方面表示,已经分别与辽宁、浙江和海南省政府及有关地市政府负责人进行了面对面沟通、约谈。2017年内,完成了沿海11个省区市围填海专项督察全覆盖。截至目前,第一批6省(区)的督察意见已经全部反馈完毕。海洋督察对6省(区)的工作进入整改追责阶段。
下一步,将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在海洋生态修复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并通过奖补资金等手段方式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开展修复工程,计划到2020年,完成不少于66个海湾的整治,完成不少于50个生态岛礁工程,修复岸线不少于2000公里,修复滨海湿地面积不少于1.8万公顷;到2025年,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林山青指出,近年来,针对围填海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海域海岸带、海岛整治修复力度,着力推进“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岛礁”海洋生态重大修复工程。“十二五”以来累计修复岸线260多公里,恢复修复滨海湿地面积4100多公顷,受损海洋生态系统得到初步恢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应。
林山青说,下一步,一是要采取严厉措施,严管严控围填海;二是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在海洋生态修复工作中的主体责任,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开展修复工程,计划到2025年,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生态功能和服务价值显著提升,生态环境整治修复能力全面提升,基本实现“水清、岸绿、滩净、湾美”的美丽海洋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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