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提高10%

发布时间: 2017-01-23 15:44:09 |来源: 中国国防报 | |责任编辑: 曹洋

 

新年来临,北京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增长10%。

据《中国国防报》报道,1月上旬,北京市有关部门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此次提高标准的范围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和民工。新标准规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按伤残级别,以及因战、因公、因病3种不同性质,以年度为单位计算抚恤金数额。

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增长了10%左右,生活补助金标准增长8%左右,残疾抚恤金最高项提至每年66230元;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2.81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6万元。

1月3日,北京市民政局对《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进行了解读。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按照新标准,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按伤残级别,以及因战、因公、因病三种不同性质,以年度为单位计算抚恤金标准。其中,最高标准为一级因战伤残,抚恤金标准为66230元每年;最低标准为十级因公伤残,抚恤标准为6300元每年;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中,最高为一级因战伤残,补助金为每月2539元,最低为十级因公伤残,补助标准为686元每月。

《通知》还明确,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2.81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6万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双倍标准发放,每人每年6.12万元。

据介绍,新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从2016年夏秋季征兵起执行。


新闻热图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