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将霾纳灾害引争议 专家:会使污染者依法脱责

发布时间: 2016-12-15 11:58:34 |来源: 新京报 | 作者:王硕 |责任编辑: 曹洋

 

北京拟将霾纳灾害引争议专家:会使污染者依法脱责

12月4日7时30分许,大兴区天宫院,雾霾中的环卫工和骑车人。新京报记者 尹亚飞 摄

16日夜间起,华北中南部将再迎一次持续重污染过程。据中央气象台预报,16日夜间起,华北中南部、黄淮北部等地静稳形势再次建立,将出现持续性雾、霾天气,21日白天开始自北向南逐渐减弱消散。

雾霾到底是气象灾害还是人为污染?近日,北京市将霾写入《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简称《条例》)引发气象、环保方面专家的讨论。

部分专家认为,人类活动排放大量污染物是造成霾的根本内因,霾的本质是污染,与自然灾害有着根本区别。甚至有专家提出,将霾列为气象灾害,会造成污染者可以“依法脱责”等问题,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

对此,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中国工程院院士徐祥德等专家给出了不同意见。徐祥德表示,霾的发生发展既有自然因素(适宜的气象条件),也有人为的影响(污染物),自然因素是内因,人为影响是外因,相互影响、互为作用,人为影响加剧了霾的危害与影响,并形成重污染天气。

李小娟表示,北京的立法意图是为了强化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健全本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应急处置和城市治理能力。将霾列入气象灾害范畴,不改变“政府统筹、部门各负其责”现有治理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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霾是气象现象还是人为污染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柴发合表示,《气象法》中,“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其中不包括“霾”。

资深环境法专家吕忠梅表示,如果将以气象变化方式表现的污染——“霾”定义为气象灾害,那么以大气污染的其他形式如酸雨、光化学烟雾等,是否都要定义为气象灾害?“如果这样,几乎所有的环境污染都可以纳入’自然灾害’的范畴。”吕忠梅认为,这十分荒唐。

中国工程院院士徐祥德则表示,霾是一种天气现象,自古就有,气象部门一直承担着观测、预报预警职责。工业革命前,影响霾的气溶胶粒子主要是土壤、沙尘、火山灰、岩石和海盐等自然粒子和各种燃烧灰烬物质。现阶段,霾是复杂的气象条件加人为污染造成的。

他认为,气象灾害由气象因素、孕灾环境、承灾体三方面构成。天气现象如雾霾等是灾害的触发因素;孕灾环境主要指经纬度、地形地貌等;承灾体主要指人和人造设施,三者共同作用才构成气象灾害。雾霾等天气现象不能等同于气象灾害本身。

是否会影响大气污染治理

柴发合认为,将霾列入气象灾害范畴,强调“霾”的气象因素,夸大气象影响、掩盖人为排放引起大气污染的本质问题,严重误导社会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认知。

此外,将“霾”纳入“气象灾害”范畴,很可能给人造成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有意“靠天吃饭”、推卸责任的印象,削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效果,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对此,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表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对《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曾对霾入法提出异议。

但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的立法意图是为了强化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健全本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应急处置和城市治理能力。

李小娟表示,《条例》不是给某一个部门立法,而是结合北京实际情况制定的综合性防灾减灾地方性法规,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在政府。将霾列入气象灾害范畴,不改变“政府统筹、部门各负其责”现有治理的工作格局。

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否矛盾

柴发合表示,《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开展“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职能分工、管理制度。《条例》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之外另行设立预警、应急管理制度,将环保等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法定职责,笼统归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这些规定将使已经明确的法定职责模糊化,在实践中将给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掣肘。

“霾是可以防治的,而气象灾害只能通过各种防御措施尽量避免和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无法从根本上进行防治。”北京环境与公众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说,将霾列入气象灾害,将给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带来混乱。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表示,《条例》从气象部门做好霾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予以规范,提供科学支撑,并未突破《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职责。她认为,《条例》细化了各部门职责,将环保、气象部门以往分工合作机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化,有利于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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