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1-9月按日连续处罚案529件 罚5.5亿

发布时间: 2016-11-03 10:09:12 |来源: 新华网 | |责任编辑: 曹洋

 

环保部今日向媒体通报了2016年1-9月各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以及与司法机关联动的情况,对1-9月份案件数量排前三位的浙江、广东、江苏三地提出表扬,同时对执法力度断加强的湖北、安徽、福建三地提出表扬。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介绍说,9月全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67件,罚款数5897.236万元;查封、扣押案件531件;限产、停产案件363件;移送行政拘留317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46件。

1-9月,全国实施五类案件总数11767件,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529件,罚款数额达55397.02万元;查封扣押案件5133件;限产停产案件2434件;移送行政拘留2313起;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358起。

田为勇表示,与去年同期相比,各类案件数量均有所上升,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其中,按日计罚案件数量上升16.5%,适用查封扣押案件数量上升88.6%,适用限产停产案件数量上升31.9%,移送拘留案件数量上升78.9%,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量上升20%。

田为勇说,1-9月,水环境质量同比变差、案件数量较少的有铜川市、阜新市、辽源市、太原市、珠海市等5个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同比变差、执法案件数量较少的有曲靖市、朔州市、齐齐哈尔市、池州市、宝鸡市等5个城市。

1-9月,适用配套办法案件数量为零的有葫芦岛市、四平市、萍乡市、新余市、清远市、北海市、防城港市、来宾市、钦州市、广元市、雅安市、资阳市、临沧市、普洱市、延安市、固原市等16个城市。

延伸阅读:案例1

佛山市南海高格五金制品厂排放重金属

超标废水刑事犯罪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16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西江路西侧的开发区佛山市南海高格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南门围墙处一洞口有废水流到厂外的雨水渠。执法人员进行水样采集,经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废水中重金属超标3倍以上。针对该厂存在的问题,南海区环保局依法立案调查,并于8月23日将该案移送给南海公安分局。

二、调查处理情况

经查,该厂主要从事摩托车配件浸漆加工,有金属表面处理清洗生产线1条,浸漆及烘干线1条。主要生产工艺为:摩托车配件—表面处理—浸漆—烘干。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金属表面处理清洗生产线的每个池子有一个溢流口,溢流的废水通过胶管引入废水收集池,执法人员在该废水收集池采取水样一份。该厂金属表面处理清洗生产线南门地面有积水,并从围墙处一洞口流到厂外的雨水渠,执法人员在该出围墙排水洞口处采取水样一份,在厂外的雨水渠采水样一份;该厂金属表面处理清洗生产线北面有一酸桶有部分液体溢流到地面,执法人员在该地面采水样一份。

该厂围墙排水洞口处水样中,总锌浓度为57.6毫克/升,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浓度(珠三角)(总锌:1.0毫克/升)的56.6倍。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粤环[2014]129号)第二十一条:“《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重金属’不仅指铅、汞、隔、铬,还应包括《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列明的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以及类金属砷。”

四、处理处罚情况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佛山市南海高格五金制品厂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2

广西田东南华纸业有限公司篡改

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移送案件

一、案情介绍

广西田东南华纸业有限公司位于田东县东海工业集中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继华。该公司年产9.8万吨卫生纸一期工程项目已获得百色市环境保护局的环评批复(百环管字〔2009〕48号)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核准(百环验字〔2014〕31号)。

该公司年产9.8万吨卫生纸一期工程项目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外排,生产废气经过布袋除尘、炉内石灰石法脱硫以及炉外双碱法脱硫处理达标后外排。

二、调查处理经过

2016年6月12日,百色市环境监察支队、田东县环境监察大队监察人员联合对广西田东南华纸业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抽查时发现数据。监察人员随即从烟气自动监控采样点起沿烟气采样管路(伴热管)走向一路排查,发现在即将进入烟气自动监控站房的管路中,伴热管被人为割开并接入一个三通管接头,三通管一头接入一根透明胶管,该透明胶管连接配电房进门右侧角落的二氧化碳储存罐,排查时储存罐阀门处于开启状态。经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在伴热管管线安装三通接头通入二氧化碳,目的是降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在线监测数据。

2016年6月13日,百色市环境监察支队、田东县环境监察大队办案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拍摄了现场取证照片,收集了在线比对监测数据、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等及相关书证等资料。田东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6月14日对该公司涉嫌篡改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于2016年7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适用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广西田东南华纸业有限公司通过通入二氧化碳气体篡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广西田东南华纸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家园、安全环保科科长李子祥、生产部经理黄文想,动力车间主管潘翠柳、动力车间副主任黄文师、动力车间脱硫工人陈国蒋等人对通入二氧化碳气体、篡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等行为供认不讳。现场监察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依法进行在线对比监测、采集了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针对该公司违法情节,田东县环境保护局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拟对该公司处以伍拾万元的罚款,并于2016年6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16〕43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该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田东县环境保护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公司在客观上未对外环境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且积极承认错误配合调查、及时整改等情形,田东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21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6〕42号),决定处以叁拾伍万元的罚款。广西田东南华纸业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7月22日缴纳罚款。

四、移送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广西田东南华纸业有限公司通过通入二氧化碳气体篡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田东县环境保护局已于2016年7月21日将案件移送田东县公安局。目前,田东县公安局对该案正在调查处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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