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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协调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从城乡分割走向城乡整合,建立协调的和谐社会结构;必然要求缩小并最终消除不合理的城乡差别,为和谐社会提供稳定的社会基础。《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发现,经过各方努力,我国城乡关系出现了许多可喜的新变化。
变化一:农民收入连续三年较快增长为打造良好的城乡关系创造坚实基础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影响城乡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资料显示,我国城市居民和乡村居民收入的差距在改革开放初期是2.5?誜1,二十多年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到3.3?誜1。若把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因素考虑在内,城乡实际收入差距已经达到5?誜1。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
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激励政策、调控政策、支持政策和财政保障政策,极大地调动和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粮食生产实现连续三年增产。同时,农民收入保持连续第三年较快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7.4%。这是1985年以来首次实现连续三年增幅超过6%。另外,2006年,我国彻底取消了农业税,标志着在我国实行了长达2600年的这个古老税种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农民得到了很大的实惠。农业和农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了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经济较快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所有这些都为进一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打造良好的城乡关系创造了更坚实的基础。
变化二:户籍制度改革为农民进城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在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同时,我国不少地方纷纷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向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敞开了就业、生活的大门。
近年来,全国十多个省市探索实施了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措施,如进一步放宽夫妻投靠、老年人投靠子女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条件限制,进一步放宽对投资、兴办实业和购房人员的落户政策,进一步放宽各类人才落户政策,探索建立居住证制度等等。2006年,我国许多地方纷纷以“城乡一体化”为目标推行新一轮户籍改革,旨在通过全面推进改革,打破原有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在广东,审定中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自理口粮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实行城乡户籍登记管理一体化;按照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实有人口登记管理制度。在河南,最近公布的《河南省城镇化“十一五”规划》已明确提出,河南省将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实行城乡统一户籍管理,在全省推行按实际居住地进行登记的户籍管理制度。这些户籍改革在服务经济社会和加快城市化进程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走进城市、打造和谐的城乡关系创造了条件。
变化三:“善待农民工”成为城市响亮的口号
让农民工进城是减小城乡差距的重要途径,而能否让农民工“进得来、留得住”则关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速度和质量,也是城乡关系和谐程度的一个较为直接的反映。经研究预测,目前,我国农民工约占城镇劳动力的1/4,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农民工曾一度占城镇劳动力的1/3左右。多年来,走进城市的农民工一直在低工资、无保障、缺少培训机会、拖欠工资的状况下苦苦奋斗。而随着近年来人们对农民工贡献和作用认识的逐渐深入,农民工的地位和待遇也不断得到改善。2006年,“善待农民工”成为许多城市倡导的一个响亮口号。经济学家胡鞍钢就提出:善待农民工就是善待我们的兄弟。
在2006年年初,《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就提出了解决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搞好就业服务和培训、积极稳妥解决社会保障等善待农民工的七大新政策。之后,各地提高农民工待遇、改善农民工工作生活条件的措施也陆续出台。在农民工聚集的长三角和江浙两省,2006年开春,“民工荒”的阴霾就一扫而光,农民工潮涌而来,甚至一度出现了农民工一时找不到劳动岗位的“民工慌”。2006年6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表示,从2006年开始,我国将用三年左右时间,将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9月,北大教育学院启动“平民学校”实验项目,高等学府也向农民工敞开了大门。2007年1月25日,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表示,三年清欠任务已基本完成。全国2003年年底前共拖欠农民工工资337亿元,截至目前,已偿付336.95亿元,历史旧欠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维权长效工作机制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2006年全国各地法律机构共为125290名农民工提供了诉讼法律援助服务,比上一年增长了65%。农民工地位的提高和待遇的改善成为城乡关系和谐发展的一面镜子。
变化四:农村全面低保使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缩小
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差异是城乡差距的重要表现。由于历史原因和客观因素的制约,我国还处在完善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保证了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职工和困难居民家庭的基本生活,但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村人口仍然未纳入社保范围。统计显示,我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达6000多万人,约占农村人口的6%。而且,随着城市化进程、家庭小型化以及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拥入城市,农村老年比例更加突出,单纯依靠家庭养老、土地养老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既影响到千百万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生存,也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因素。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6年12月底,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将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充分彰显了党和政府统筹城乡发展的坚定决心和“以人为本”的和谐发展思路。据了解,从1997年开始,我国部分有条件的省市开始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06年末,我国已有24个省份,2400多个县初步建立了当地的农村低保制度,农村低保对象达到1300多万人。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业内专家认为,对于农村困难群体来说,最低保障制度是“雪中送炭”,是促进城乡和谐的“助推器”。
马克思说:“城乡关系的面貌一改变,整个社会的面貌也跟着改变。”回顾一年来我国城乡关系所发生的种种变化,更让我们对已经到来的2007年充满期待。在新的一年里,随着各项促进城乡和谐发展政策措施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我们相信,一种更加开放、更加协调的城乡关系新格局将逐渐展现在我们面前,而城乡一体化也将一天天从梦想变成现实。(记者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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