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记者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获悉,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有关行业协会等部门及单位,加快节能低碳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
《办法》共分为5个章节,22条规定,明确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等各项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和推广的组织工作,同时公布,《办法》自2014年1月6日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环节,《办法》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印发通知征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明确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时限要求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节能中心,有关行业协会为节能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技术提供单位也可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
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环节,《办法》明确了各项评价指标。包括:节能减碳能力;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技术可靠性;行业特征指标等内容。同时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遴选,就申报要求、遴选程序、遴选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组织申报单位和技术提供单位的培训。
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环节,《办法》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优先支持技术提供单位新建、参与新建或改扩建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装备生产线;优先支持用能单位使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实施改造;鼓励技术提供单位建立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示范推广中心,展示宣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鼓励用能单位分行业集成应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建立教育示范基地,定期组织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技术交流和培训,推广集成应用典型模式;各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负责部门在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时,鼓励用能单位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中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等。
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单位编制重点节能技术最佳实践案例,包括重点节能技术基本情况、节能改造前后情况、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反馈等,对节能效果突出的案例进行重点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