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红木》修订 33个树种调整为29种
发布时间: 2018-02-01 09:26:51 |来源:新京报 | |责任编辑: 沈晔
红木33个树种调整为29种
《红木》新国标面世,调整试验方法,增加管制及保护信息
修订后的《红木》标准并未将新树种列入红木范畴之内。新京报记者王远征摄
到底如何定义“红木”?很多业内人士偏向于使用国家标准《红木》来判定某个树种是否属于红木。近日,新京报记者发现,这个被红木行业视为“圭臬”的标准已经更新,修订后的标准GB/T 18107-2017《红木》将代替原标准《红木》(标准号为GB/T 18107-2000),并于今年7月1日开始执行实施。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的标准内容,原来属于红木的“五属八类三十三种”树种变更成29种,此外,判定方法、红木管制及保护信息等也有所变化,更新后的标准,将为红木贸易市场提出新的方向。
红木树种涵盖范围改变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执行的国家标准《红木》(GB/T 18107-2000)于2000年5月发布。2012年5月,《红木》修订意见书提交,2013年6月,国标修订工作正式启动。历经五年时间,在这期间,备受关注的便是红木涵盖树种是否有所变化。
根据修订后标准内容,新京报记者发现,原标准中的紫檀属花梨木类中的鸟足紫檀、越柬紫檀被认定为大果紫檀的异名,未被列入红木树种;黄檀属黑酸枝类中的黑黄檀被认定是刀状黑黄檀的异名,未被列入红木树种;柿树属乌木类中的蓬塞乌木被取消。此外,原属于柿树属乌木类的毛药乌木被归为条纹乌木类;将原鸡翅木类中的铁刀木属改为决明属。
在红木市场上,大果紫檀常被称为缅甸花梨,鸟足紫檀常被称为柬埔寨花梨或越南花梨,鸟足紫檀常被称为老挝花梨。从俗称上看似产地上有所区别,但是据木材研究学者宵迪介绍,由于原产地加工对木材加工方式不同,使得后两者外观看起来与大果紫檀有所区别,但实际上这两个树种与大果紫檀同为一个树种,不能区分到产地。目前市场上鸟足紫檀和越柬紫檀的价格与大果紫檀差别并不大,这些树种木材的价格差别主要来自规格和品质,并非原产地。
此外,修订后的标准将黑黄檀认定是刀状黑黄檀的异名,铁刀木属改为决明属。宵迪表示,这些变化都是来自国际植物分类学领域做出的相关调整。蓬塞乌木被取消则是缺乏相关资料,目前国内市场此类树种也极为少见。此次国标修订后的树种虽有变化,但是大多是根据学术界变化而来,并未增加或删减红木树种,对于消费市场影响并不大。
注重保护稀缺红木资源
新京报记者发现,新标准增加了“红木类别一览表”,包括树种名称、商品名、主要产地以及管制及保护信息。29个树种中,有17个树种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二管制;有3个树种被列入国家植物名录二级保护。其中,降香黄檀、刀状黑黄檀更是被“双重保护”。
CITES全称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我国也是缔约国之一。一旦树种被列入CITES公约管制,则意味着在进出口国际贸易中必须向政府有关机构出示已经获取的CITES证明文件,否则会被扣押甚至没收。将红木树种的管制及保护信息列入国标,来自红木树种资源日益稀缺甚至濒危的事实,更提示红木行业遵守国际贸易规则,珍惜爱护红木资源。
《红木》标准在整个红木行业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从出口贸易,到下游红木制品,无不与红木木材测定有着莫大的关系。新京报记者发现,新标准关于红木的判定仍未确定到“类别”。“判定”章节明确提出:“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为红木,并确定红木类别;在生产、经营和贸易活动中应标明红木类别的中文名、拉丁名及产地。”
在行业内,虽然同属一个类别,但是树种不同,价格差别巨大。例如同属“香枝木类”的“海南黄花梨”和“越南黄花梨”,木材价格相差十倍之多。在标准修订过程中,“红木判定到类还是种”的讨论一直不休,也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市场上流行常用的红木家具材料大多数都可以鉴定到树种,但是此次标准并未做出改变。
此外,新国标由原来的“测定方法”改为“试验方法”和“判定”,在试验方法方面,删除了“管孔测定”方法,新标准中的试验方法包括“木材构造特征”、“材色”、“气味”、“气干密度”四个方面。据业内人士介绍,原标准中的“平均管孔弦向直径要求”实际试验中有难度、不易操作,导致变异性较大,因此将此删除。新标准的试验方法丰富了检测环节,将更为科学可靠。
-相关标准
红木家具表面不允许使用边材
红木树种有了新国标约束,红木家具等红木制品的用材也有了标准要求。今年7月1日,GB/T 35475-2017《红木制品用材规范》也将实施。此标准规定了红木制品用材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通用要求、检验方法与判定、标志、运输和储藏。通用要求分为“树种要求”、“外观质量要求”和“含水率要求”三部分。
对于非工艺品类的红木制品用材,在外观质量要求上,明确要求正视面(即产品正常摆放状态下,可目测的外表面)部件用材不允许使用边材;除了正视面之外的其他部件用材中,不含边材类的非工艺品类红木制品,不允许含有边材;含边材类的非工艺品类红木制品,其边材面积应不超过该部件表面积的10%。
此外,整件产品不允许有虫沟和蜂窝状孔洞。对于死节、裂纹、虫眼、腐朽虽然并未列入完全“不允许”,但是也有严格的面积限定。例如对于正视面部件,正视面部件用材的裂纹允许单条宽度≤0.2mm,且单条长度不超过板面长度20%;使用时所有裂纹应修补。除了正视面之外的部件用材,不允许有贯通裂纹,使用时裂纹应修补。
标准规定红木制品用材的含水率应为8%至产品使用地区的木材平衡含水率。“树种要求”则应符合标准《红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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