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发展汽车分时租赁 停车费或将优惠
发布时间: 2017-06-02 14:40:54 |来源: 法制日报 | |责任编辑: 沈晔
市民体验共享汽车(资料图)。刘可耕 摄
6月1日,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规范经营管理,鼓励分时租赁。针对当前国内各大城市普遍面临的停车难问题,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通过停车费优惠等方式,推动在城市路内停车泊位“随取随还”。
同时,针对备受关注的私家车能否从事分时租赁业务问题,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时透露,不同于私家车仅为家庭提供私人服务,分时租赁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且以此营利,服务对象更加广泛,使用强度通常比私家车高,需要在车辆技术性能、安全检测、保险税费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更好保护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将私家车的车辆性质登记为“租赁”并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也可以从事分时租赁业务。
汽车租赁市场规模年增20%
所谓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汽车租赁经营者将租赁车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近年来,我国汽车租赁业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和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分时租赁模式(也称汽车共享)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蓬勃兴起。
据统计,目前全国有6301家汽车租赁业户,租赁车辆总数约20万辆,市场规模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长。据了解,目前分时租赁企业40余家,车辆总数超过4万辆,95%以上为新能源车辆。
但总体来看,我国汽车租赁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服务能力不足、法规政策建设滞后、企业经营风险较高、分时租赁新模式发展亟待引导等突出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出行需求不相适应,因此,出台《征求意见稿》十分必要。
承租人应落实身份查验制度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反恐怖主义法中“机动车租赁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个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不同类型的承租人,提出具体可操作性的措施。同时,由于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经营者对租赁车辆的管控能力较弱,实名制租车也有利于预防和降低车辆诈骗。
征求意见稿提出,为保障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开展汽车租赁业务要落实完善身份查验制度。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具备身份查验所需的设施设备,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原件进行查验,并将有关信息在车辆租赁合同中记录,载明所有驾驶人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信息。承租人是个人的,应查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驾驶证原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租赁车辆应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应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经营者须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针对如何保护用户信息安全问题,负责人表示,汽车租赁经营者掌握了个人电话、信用卡、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以及城市交通、地理位置等敏感信息,一旦发生泄露,将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该负责人说,分时租赁经营者应遵守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相关信息,不得超越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和国家信息安全。
鼓励分时租赁降低购车意愿
征求意见稿提出,分时租赁,也称为汽车共享,是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价单位,使用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利用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定、车辆取还、费用结算为主要方式的汽车租赁服务。
分时租赁是传统汽车租赁业在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改善了用户体验,为城市出行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有助于减少个人购车意愿,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私人小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趋势以及对道路和停车资源的占用。
对于各个城市到底应该如何发展分时租赁,征求意见稿提出,综合考虑城市经济发展、交通出行结构、汽车保有量、停车资源等实际,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考虑分时租赁非集约化出行的特点,合理确定分时租赁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
鼓励停车优惠推动“随取随还”
该负责人介绍,从目前发展情况看,停车难是分时租赁经营者面临的突出问题,尤其在一、二线城市核心地段。同时,受停车场地限制,用户只能定点取车、定点还车,影响了使用便捷性和用户体验。通过停车费优惠等方式,推动在城市路内停车泊位“随取随还”,可为分时租赁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据了解,目前已经有部分城市开展积极探索,通过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只需每年缴纳固定费用,其车辆即可在市区内合法划设的路内免费停放,在不增加城市道路拥堵、不影响其他社会车辆停放的情况下,提高路内停车泊位的使用效率和租赁车辆使用便利度。
开发保险产品提高抗风险能力
我国机动车保险的有关险种、费率和金额,主要依据不同车辆使用性质、年限等确定。目前,租赁车辆保险费率与出租汽车等提供运输服务的费率一致,但是与出租汽车等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相比,租赁车车辆在使用效率、事故风险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汽车租赁企业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与汽车租赁业务特点和风险大小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提高汽车租赁经营者抗风险能力,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同时指出,分时租赁使用小型客车,相比大容量公共交通出行方式,仍是一种非集约化的出行方式,需要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城市经济发展、交通出行结构、汽车保有量、停车资源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研究建立与本地公众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资源、停车资源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车辆投放机制应当考虑大中小城市的不同特点,对于城市道路资源紧张、环境约束趋紧的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特大城市,其车辆投放规模应与中小城市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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