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和销售拟出新规 出租人不得单方提高租金
发布时间: 2017-05-22 11:46:53 |来源: 法制日报 | |责任编辑: 沈晔
记者近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住建部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专门对住房租赁和销售进行的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住房租赁、住房销售、房地产经纪服务、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明确规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
《征求意见稿》要求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的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而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室内设施设备,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租金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除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这也就意味着,租房期间房主要求“跳涨”租金,不同意就要求搬走的行为,今后将是违规的。
据了解,目前的北京租房市场存在着小中介伪装成承租房屋的自然人将房屋转租的现象。除非发生租金纠纷,转租房屋的全程中,这些小中介都会刻意隐藏自己的中介身份,租房人也经常因此而上当。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这种名为“二房东”、实为经纪人的情形,也予以了限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承租人可以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住房;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住房,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但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否则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于提供住房租赁、销售信息发布服务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也明确了其应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要求提供住房租赁、销售信息发布服务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信息发布者的身份进行审核和登记。当事人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信息发布者要求赔偿。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信息发布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可以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发现信息发布者存在欺诈、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删除、屏蔽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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