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标准3月起施行 平常邮件丢失邮企需赔偿

发布时间: 2017-03-01 09:28:37 |来源: 法制日报 | 作者:梁士斌 |责任编辑: 沈晔

 

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将于3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规定,平常邮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丢失、短少、损毁,邮政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标准修订后,服务标准大幅提升,主要是邮件全程时限明显提升。对于信件全程时限,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省际其他地区之间的最长时限分别由现行标准的9天、15天,缩短到7天、8天;包裹和印刷品的全程时限,在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省际其他地区之间分别由原来的15天和20天,缩短到8天和9天。同时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等因素,新标准采用了以天数和比例分档的方式,将每一层级的时限标准分为两档,更好地包容了这种差异。

针对同城和省内邮件包裹占比越来越大、用户用邮需求不断上升的趋势,新标准增加了同城和省内邮件时限标准,弥补了该项空白。

新标准改进了投递方式。新标准规定包裹由投递包裹领取通知单改为按址投递包裹实物,其中城市全部按址投递;农村地区(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和乡、镇其他地区)5公斤以下包裹按址投递到户或投递到村邮站,5公斤以上包裹可投递领取通知单,以方便用户,满足人民群众的用邮新需求。

新标准增加了邮政营业场所的服务功能设置要求,规定每个县级行政区内应至少有一个开办国际及港澳台邮件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每个乡、镇应至少有一个提供包裹领取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在保护用户权益方面,新标准提出更高要求。增加了营业场所对外公示项目,要求公示每周的营业日、每天的营业时间、邮件时限、用户对服务质量的申诉渠道及联系方式等;缩短了邮政企业受理用户投诉、办理查询、丢失赔偿等方面的时限,细化了用户投诉规定,明确了投诉渠道,设定了用户的申诉权。

新标准加强了保障寄递安全的规定。在总则部分的“安全性”中增加“邮政企业应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用户身份进行查验,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的安全生产设备配置,应符合《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的规定”。

给据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发生丢失、短少、损毁,致使邮件失去邮件本身全部或者部分价值,邮政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新标准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如果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依照邮政法规定,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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